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有助于发挥其自身优势弥补国家消防力量不足形成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消防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益活动为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评估发现当前社会力量在消防事业中已有相当程序的参与也发挥了重要作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尚存不足亟待改善。
一、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现状
调研发现目前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消防检查。部分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向被监督对象提出警示或整改意见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部分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后要求会员企业整改;二是部分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是部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等参与消防检查有其特殊优势因为其与相关领域企业关系密切了解其中的“潜规则”能识别风险隐患。正如部分政府部门反映受制于自身专业能力如果没有第三方机构参与自己根本发现不了问题。
二是参与消防宣传。部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如部分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向宣传消防知识。社会组织参与消防宣传的优势有二一方面其与群联系密切容易得到认可;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往往行动能力强能够弥补科层制的政府体系效率上的不足。
三是参与消防评估。部分社会力量参与了消防设施、场所或行为的安全评估工作。例如2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repy/repy
转交住建部门行使但住建部门由于人员不足和专业知识制约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估结果做出行政决定。因此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管的质量。
四是参与消防救援。部分社会组织参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救援活动减轻了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压力。志愿性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凭借其掌握的一定救援技能和专业的设施设备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先期处置对受灾群施救援救助、紧急疏散、转移救护并及时与政府的消防救援队伍对接为其提供现场息为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