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权;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要积极争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人大要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提高代表的业务质和履职水平。
三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有法治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