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保护法修订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物保护法颁布施0余年来一方面为物保护工作和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工作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国家物局开展了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出了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重点和思路。
物保护法作为我国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施特别是2002年修订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物事业物工作体制机制渐趋完善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强经投入逐年增长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物法制建设和物知识宣传不断拓展全社会物保护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依法保护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物保护单位提升陈列展览、改进开放服务助力共化建设和对外化交流的功能不断增强物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日益凸显。可以说没有物保护法保驾护航就不会有物事业得的巨大成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物保护、管理、利的理念不断创新物工作从领域、对象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变化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诸挑战。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提出了将修改物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201年国家物局将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重点工作并列入化部调研项目由国家物局领导同志带队分别赴8省区开展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年初国家物局即着手进行物保护法修订的初步研究。一是在征求局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纲起草了调研方案。二是编制了调查问卷开展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三是发函征询各地区、各方面对物保护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在中国物报、国家物局官网开设征询意见专栏。四是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了地下物埋藏区制度、世界化遗产保护管理、国外物保护法律制度比较、港澳台物保护制度等研究项目。五是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建议将修订物保护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月至月国家物局励小捷局长、董保华副局长带队分别赴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广东、广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进行物保护法修订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在8个省区召开了9次座谈会地考察了0余个博单位广泛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基层物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交流。
二、各地提出的修订意见
调研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物保护法修订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的概念和范畴需要进一步明晰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需要完善。目前物的概念还未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纳入物工作视野的新形态物还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物认定还缺乏完善的标准造成际工作中执行困难。建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物的定义将践中比较成熟的新的物类型纳入法定物范畴定期布受国家保护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物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建立物鉴定管理制度和民间物登记制度。
二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法律责任难以落。物保护法规定“将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将历史化名城和历史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各级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但是对纳入规划和经保障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法中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物保护责任明确各级财政经落的比例和投入的方式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经投入长效机制重点向市县级倾斜并将物保护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明确规定物保护责任制。同时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物保护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方式和扶持措施。
三对不可移动物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对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较而对尚未核定布为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物保护措施较少。比如对非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物没有规定“四有”要求对拆除、迁移非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物没有限制性规定对拆除不可移动物没有规定论证、听证程序造成不可移动物大量损毁消失。建议增对尚未核定布为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物的保护条款在不可移动物认定过程中对认定对象设置保护期限;完善对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建立物影响评价制度、地下物埋藏区制度、警告降级和撤销制度;完善物保护规划制度和水下物保护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