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若干思考
——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点体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并且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关于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从完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结合近些年来我在研究工作包括调研工作中得到一些收、体会和思考就如下具体问题谈几点看法。
1、关于法治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问题
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地位和作必然不断强法律的权威性必然得到不断的提升。法律需要得到普遍的遵守这是法治得以现的一项基本要求。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现的方式可以是样化的。一方面法律可以通过正规化的途径和机制得到执行也就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活动得到现。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司法体制还是行政执法体制都还有诸需要完善和强化之处此处不赘述。另一方面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客观情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应当重视“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可以某种所谓非正规化的机制例如吸纳一些社会组织的参与化解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提供了值得关注的经验。例如山东省新泰市的“平安机制”建设就是将当地一些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其中主要是一些原来在政法系统工作的老干部还包括一些老教师主要是当地中小学校退下来的校长重新组织起来建立平安协会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说服教育通过劝导的方法通过做群工作的方法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甚至阻止许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维护当地社会和谐和稳定方面得了很好的成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平安协会在进行矛盾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劝导广大群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限度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协会的主要成员在当地都有良好的声誉甚至很高的威望而且如上所述大都原先在政法系统工作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很熟悉因此可以在调解工作中以相对灵活或者说“柔性”的方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新泰市的经验与“治理”的理念恰好也是想吻合的。所谓“治理”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样化的机制管理社会而不再是政府唱“独角戏”。也就是说建立的渠道提供的机会让各种社会组织也包括企业和民个人能够参与社会管理过程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新泰市的经验并不那么“独特”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的践也在进行一些探索。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个经验才值得关注。如何能够让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2、关于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相比较于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现问题或者说普通民遵守法律的问题如何让政府时刻严格遵守法律是难现的问题从而也是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重要的一个问题。
法治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约束和规范共权力。因此“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的现和推进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健全和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呢?不仅仅是要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当然这也是很重要的、需要继续完善和强的一个方面主要的是要不断完善人大监督机制逐步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里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让人大监督真正发挥作。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这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宪治国而“宪法的生命在于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