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自查情况报告

2025-11-20 15:20:23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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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及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我院近期对全院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以下简称“两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实施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举措,第一时间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院行政装备科,负责制定自查方案、统筹推进检查、汇总问题清单及跟踪整改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检查标准,全面覆盖排查​

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涵盖用房权属、面积标准、使用功能、设施安全、信息备案等8大类23项具体指标。采取“实地测量、台账核对、系统核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全院3栋办公楼共62间办公用房、18间业务用房进行逐间排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

(三)严格对照核查,确保数据真实​

安排专人对每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占用人员、功能用途等信息进行现场丈量和登记,与固定资产台账、人员编制表、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信息平台数据逐一比对,重点核查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超标、业务用房功能是否合规、权属登记是否完整等关键内容,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账实相符。​

二、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我院办公区位于XX路XX号,由3栋办公楼组成,总建筑面积1286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832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4540平方米。现有在编干警126人、临聘人员18人,按照“编内人员计入核算、临聘人员不予核算”的原则,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66.03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38.72平方米,未超出规定标准。​

(二)分类使用情况​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共设办公用房62间,其中院领导办公室8间(均为2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18-20平方米),中层干部办公室22间(1-2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普通干警办公室32间(3-4人合用,单间使用面积20-25平方米),均符合职级对应面积标准,无超标配备情况。​

业务用房使用情况:涵盖讯问室6间、询问室4间、案管大厅1间、听证室2间、档案室3间、保密室1间、纪检监察谈话室2间,均按检察业务规范建设,设备齐全、功能完好,其中数字检察办公室及案管大厅经前期改造后,使用合规性进一步提升。​

公共用房使用情况:设会议室4间、接待室2间、党员活动室1间、阅览室1间,总面积860平方米,主要用于会议召开、群众接待及队伍建设,使用规范且未设置豪华装修或不必要设施。​

(三)权属及管理情况​

办公用房权属为国有资产,已全部办理产权登记,无权属争议。房屋大修、维护由院行政装备科统一负责,2024年以来累计开展水电暖线路检修3次、消防设施维护2次。房产信息已于2024年录入自治区党政机关房地产信息平台,2025年9月完成最新数据更新,无漏报、错报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用房闲置未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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