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精神,从源头解决执行难,丰富和完善“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自动履行引导
立案、审判部门应在诉讼各环节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一)在诉前调解、立案、开庭审理或组织调解时,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与否的法律后果;
(二)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要求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附件1)。
二、加大诉讼保全力度
立案、审判部门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必要性,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或者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于诉前调解案件,应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移送负责诉讼保全机构采取保全措施。
三、降低公告送达比例
严格落实送达工作相关规定,通过利用公安协查、执行查控、关联案件检索、电子送达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等查询方式,提高受送达人信息获取概率,探索网格员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穷尽公告送达前一切送达措施,有效减少公告案件数量,夯实债务自动履行的基础。
四、加强自动履行评估
深刻认识调解的功能意义,杜绝单纯追求调解率思想。调解时,应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效果。对确无自动履行可能性的案件,原则上应依法判决。
五、强化当庭即时履行
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应要求债务人当庭履行完毕。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承办人应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能当庭履行的,一般应以调解方式结案。
六、加强违约条款运用
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违约限制条款,通过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七、注重担保条款运用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自动履行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本人、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八、建立督促履行机制
(一)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调解员应全程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主动跟踪履行情况,注意适时提醒、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以减少案件进入司法确认和执行环节;
(二)对除公告送达的未完全履行完毕案件的诉讼案件,在送达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时应主动向承担法律义务的当事人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附件2),并做详细释明;
(三)对分期自动履行案件,在债务人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时,应主动加以告诫,提醒敦促其自动履行后续义务。同时应告知债权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情况;
(四)加强与村、社区等基层社会组织沟通协调,积极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协助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九、建立审执破衔接机制
对以企业法人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审判部门应加强筛查被告企业破产线索,必要时召开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切实做好“审破执衔接”工作。被告存在下列情形,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发送《申请破产审查告知书》(附件3),告知审判、执行风险,引导其及时提出破产申请:
(一)歇业、停业、解散未清算、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无其他负责人管理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总额明显高于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或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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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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