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的条件及流程(供参考)

2025-09-22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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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党支部的条件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二、成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

1、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5、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详见《**区党建工作规范化操作手册》)

三、成立党总支的条件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四、成立党总支一般程序

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由于工作的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部时,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说明成立党总支的原因,并呈报拟设置支部和委员人数的方案等,经上级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五、成立党委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六、成立党委的工作流程

1、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以单位或党组的名义)

1)由主要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研究本单位筹建党委的有关事宜(也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筹建工作);

2)拟定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预备人选名单,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成立党委的请示。内容包括:成立党委的理由(包括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情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时间;第一届委员会(包括纪委)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筹备领导小组的预备人选名单。

2、划分基层党组织

1)对于新组建的单位,筹备领导小组要对本单位的党员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工作关系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2)指定支部临时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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