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不起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职能中的一项基本权力,是指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与否的权力。这项权力不仅包括起诉权,而且包括不起诉权。合理适用不起诉权不但能保障无罪的人免受无谓的刑事追诉,还能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涉罪者及时排除出刑事追诉程序,引导激励涉罪者配合司法机关优化司法程序,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在“诉”与“不诉”之间,如何依法把握裁量尺度,确保既充分行使,又避免滥用不起诉权,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的重要方面,也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相关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但仍然存在着司法理论引领不到位、法律适用不恰当问题,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还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甚至不当适用不起诉权的现象,相关制度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能充分彰显。正确、有效发挥不起诉权的功能和价值,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打破僵化、机械化的思维模式,真正用好不起诉权。
细化起诉指南与规范,统一不起诉的标准。由于对法律、政策的解读与适用存在不统一之处,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仍有不起诉适用标准、范围不尽相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往往会以“刑事案件同案不同诉”的情形出现,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严格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规范不起诉权的运用,将起诉裁量权用法律法规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尝试整合现行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检察裁量权指导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涉及起诉裁量权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整合这些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出台一部覆盖面较广、内容较为完整的刑事起诉工作指南,有针对性地促进不起诉权行使的规范化、体系化。同时,针对实际办案需求,关注不起诉权适用案件类型上的一些新变化,并做好相应的法律跟进和制度调整。对一些新领域案件的规则适用要有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提高适用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度。但是,社会生活毕竟是千变万化的,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行为活动、现实情形,尤其是涉及裁量权的使用时,更要避免仅从条文出发,生搬硬套、机械适用的教条主义。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人员要准确把握不起诉权的内在制度要义,理解制度背后的法理逻辑和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这是提升不起诉权适用能力和水平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