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性分析民法论
摘要: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倡议,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好处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其体系内存在许重要的缺陷,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性从而造福人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可行性无形财产权
一、引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关于法典化的讨论一时间也颇为盛行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该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上IPO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推动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现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随后诞生。世界贸易组织TO99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第一次将发明、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据、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范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将这些法律规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而且益处。然而事真的如此吗?笔者将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进行讨论。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判例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法特别是法典化的成法则相反比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法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化的语言并能够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条之间的关联性它覆盖着社会所有领域因而能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提供标准和方法。”这种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适知识产权法典化有诸好处可以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出现的诸弊病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意义。、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层级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极不健全存在很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但是这种“规章调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规章的制订常受到部门和地区利益的主导很难像法典的制订那样在制订时要照顾到全社会的利益。很规章在制订中注重的是行政机构的管理权而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则常常被忽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商标局99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原产地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协调统一令权利人无所适从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而如果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从而使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2、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是保障司法正的重要措施。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订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宜细所以许规定都非常原则不便于际操作。由于法律规则过于抽象和原则之非常简略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的问题。、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种类繁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权法由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由中国专利局起草商标法由国家商标局起草。这种条块分割的立法结构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如果建立知识产权法典的话经过仔细的梳理和规划部门利益被尽可能的忽略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虑上述凌乱不堪的状况将为之改观。、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广大民了解法律的规则增强权利意识。在现中我国知识产权法上至法律下至规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而许规章往往是红头件不具有示性有些规章甚至属内部件但却趟而皇之的调整着知识产权生活。另外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很。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的正确适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释是一些内部件仅在法院内部上传下达一般民很难了解。因此不具有行为规则的作只能对裁判作出指导。而某些司法解释也与行政规章相冲突这时也很难确定以何者效力为优的问题。这种状况造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这些规章也难以为人们所遵守。但知识产权法典确定的各种规则都要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布并通过普法宣传为广大民所了解这会使相关制度深入人心为人民依法维权打下坚的基础。、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的私法理念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同时顾及共利益适当的法规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识产权毕竟首先是私权这是无可辩驳的事。但在现中许知识产权的客体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证明商标、域名等在我国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等法的调整这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性质不相协调。由于行政法主要着眼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知识产权中为重要的私法问题却明显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随着行政权力的介入日渐增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识产权的本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有利于贯彻私权理念帮助知识产权体系恢复其本性现系统的和谐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