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扎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处现创建全国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本市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施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
第四条对影响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各大口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口和行业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除直属单位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共建精神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共明指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负总责。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全国明城市工作中未完成《市创建全国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共明指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
三在创建全国明城市日常检查和全国、全省测评考核中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测评内容有个责任单位导致扣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