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2026-03-26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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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在从政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绩观问题,围绕“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典范和标杆。对于共产党人来说,要树立和践行怎样的政绩观?当前,政绩观错位有哪些突出表现?这些突出表现可能违反哪些纪法规定?如何做实政治监督,精准识别、及时发现政绩观偏差问题?如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新时代新征程,共产党人应当树立和践行怎样的政绩观?当前,政绩观错位有哪些突出表现?

朴强:新时代新征程,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

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是要回答好“政绩为谁而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人民是我们党执政最深厚的基础和最大底气,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党员干部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努力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小情都办在百姓心坎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要明确“树什么样的政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实践观点、群众观点、历史观点,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解决好眼前的问题,又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搞贪大求洋、盲目蛮干,要出实招求实效,不搞投机取巧,踏踏实实一件实事接着一件实事办。

三是要解决“靠什么树政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提出的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以创造性工作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业绩都是干出来的,党员干部要坚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注重科学决策,遵循客观规律,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项工作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郭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持续深入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系统防范纠治政绩观偏差,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前进方向,推动了各项事业有序发展。

同时也应当看到,政绩观错位问题仍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

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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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不重“潜绩”重“显绩”,违背群众意愿和当地实际,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搞徒有其表的“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有的为了追求所谓政绩,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隐性债务问题;有的作风漂浮,弄虚作假,对成绩片面夸大,对问题遮遮掩掩,甚至数据造假,搞“数字政绩”;有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背离党中央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政绩观错位的表现。

政绩观错位、跑偏可能违反哪些纪法规定?如何做实政治监督,精准识别、及时发现政绩观偏

差问题?

郭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甚至错位,违反党纪法规的要求,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必须严肃处置。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政绩观错位的一种典型表现,不仅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而且对本地区(单位)的长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

政绩观出现偏差,往往容易滋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的问题,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按照《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上述党纪法规,都充分彰显了我们党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鲜明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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