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第三巡察组关于巡察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报告

2025-11-20 15:21:04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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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

根据市委《2025年巡察工作要点》部署,2025年X月X日至X月X日,市委第三巡察组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开展了常规巡察。巡察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紧扣市检察院“三定”规定和检察职能职责,重点监督检查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落实、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巡察期间,共听取党组工作汇报4次、专题汇报3次,开展个别谈话65人次,查阅各类资料1800份,受理信访举报12件(次),延伸调研基层检察院6家、案件当事人及群众320人次,对4起重点问题线索进行了深入核实。现将巡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近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权益、推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24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2300件,同比上升8.2%;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60人,提起公诉2940人,办案质效在全省检察系统排名第6位;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办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6件,督促整改问题230个;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化解信访积案38件,群众满意度较2023年提升3.5个百分点。但巡察也发现,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与“建设高水平法治检察队伍、打造一流检察工作品牌”的目标存在差距,司法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聚焦党中央、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上,存在“政治站位不够高、执行力度不够强、落实成效不够实”等问题,部分工作与新时代检察工作使命任务不相适应。

1.党的政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政治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

理论学习“深度不足、转化不够”。党组未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核心学习内容,2024年理论学习中心组仅开展学习12次,其中专题研讨仅3次,学习多以“读文件、划重点”为主,缺乏结合检察实践的深度解读。党员干部理论测试平均成绩75分,8名党员得分低于60分,40%的中层干部对“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统一”的核心要义理解不透彻。

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不足。对党中央“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把握不准,在统筹检察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缺乏系统性谋划。2024年围绕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仅出台3项笼统措施,未针对企业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制定具体检察方案,相关案件办理数量同比下降12%。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未定期分析研判检察领域意识形态风险,2024年仅开展1次意识形态专题排查;对网络舆情应对准备不足,某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当言论引发网络热议后,市检察院未及时回应,导致舆情扩散,影响检察形象。

2.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发挥不充分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不健全。党组议事规则不够完善,部分重大检察业务事项、干部任免、经费使用等未严格履行党组决策程序。2024年某专项检察行动实施方案未经党组会议审议即下发执行,导致基层落实标准不一;3笔超过50万元的办案设备采购,未按规定进行集体研究,仅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对下级检察院领导指导不够有力。存在“重部署、轻督导”现象,2024年对基层检察院下达工作任务15项,但仅开展2次专项督导,未及时发现部分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对基层院请示的32个业务问题,有8个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统筹协调能力不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不顺畅,2024年在办理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案件时,因证据标准沟通不一致,导致3起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次以上,延长了办案周期;与人大、政协的联络不够紧密,全年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2次,未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3.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存在短板,法律监督效能有待提升

刑事检察办案质效不高。部分案件办理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倾向,202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复议复核率达12%,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不起诉案件说理不充分,某不起诉案件因释法说理不到位,引发被害人多次信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不足,2024年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5件、撤案32件,同比分别下降8%、10%,对“立案后久侦不结”“侦查活动违法”等问题监督纠正不及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平均办案时限达95天,超过法定时限15天;行政检察监督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案件仅28件,占行政检察案件总数的12%。支持起诉工作推进缓慢,2024年办理支持农民工、老年人等群体起诉案件36件,较2023年下降15%,未充分发挥检察支持弱势群体维权的作用。

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不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单一,80%以上线索来自上级交办和行政机关移送,主动发现线索仅31件;案件办理“重程序、轻实效”,某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虽发出检察建议,但未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导致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存在监管盲区。

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不足,安全防线存在漏洞

涉法涉诉信访处置不够规范。信访工作“首接首办”责任制落实不到位,2024年受理的186件信访案件中,有23件因办理不及时、答复不明确引发重复信访;信访积案化解力度不足,3年以上未化解的信访积案仍有12件,部分案件当事人多次赴省、市走访。

司法办案风险防控不到位。对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评估不全面,2024年办理的某群体性事件相关案件,未提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导致案件办结后引发次生舆情;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暴力抗法、当事人自残等风险预判不足,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存在隐患。检察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2024年开展的网络安全检测中发现漏洞18个,其中高危漏洞3个;案件信息管理不规范,部分涉密案件材料未按规定加密存储,存在信息泄露风险;未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数据丢失、篡改等风险缺乏应对措施。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市检察院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领域廉政风险防控不力,群众身边的司法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仍有发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1.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

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党组未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2024年仅召开2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议,未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力,分管领导未定期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未针对检察权运行关键环节开展系统性廉政风险排查,对案件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裁判执行监督等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梳理不全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缺乏针对性,仅停留在“开会提醒、签订责任书”层面,未建立有效的动态防控机制。

警示教育实效性不足。2024年仅开展2次警示教育活动,多以观看警示教育片为主,形式单一;未结合检察系统内发生的典型腐败案例开展专题剖析,部分党员干部对司法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纪律敬畏之心不强。

2.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不够有力

监督精准性不足。纪检监察机构聚焦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不够深入,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监督缺乏有效手段,仅停留在查阅案卷、听取汇报层面;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流于形式,未全程参与决策过程,难以发现潜在的廉政风险。

线索处置和执纪问责不够严格。2024年受理的15件问题线索中,有4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查实的违纪问题,执纪问责偏轻偏软,某干警违反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宴请,仅给予批评教育,未给予纪律处分;未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违纪行为的震慑作用不足。

监督能力有待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5名纪检监察干部中仅2人有法律专业背景,缺乏检察业务知识和执纪执法经验;监督方式较为传统,未运用大数据等智能手段开展监督,监督效率不高。

3.领导干部和从检人员司法腐败问题仍有发生

少数干警违规干预办案。巡察发现,2名中层干部存在“打招呼、批条子”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某案件承办人因接受熟人请托,对案件证据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办理出现瑕疵;部分干警与律师、当事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存在泄露案件信息、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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