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全省、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凭借扎根基层、遍布城乡、方便快捷、不伤和气、不收费用、联动各方等特点和优势,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等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夯实人民调解工作根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基础;是坚持“枫桥经验”,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重要保障;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进法治双峰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我镇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调解民间纠纷的自治组织,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但目前我镇现有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还比较薄弱,组织网络不健全、队伍管理不规范、业务制度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经费保障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充分,社会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还亟待加强。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目标,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整体效能,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平安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调解。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依规成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民间纠纷调处工作。坚持专兼结合。依据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专兼结合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最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坚持规范运行。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完善基层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式,不断提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面开展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在现有基础上,在三年时间内,尽快达到“八有”(有领导、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考核、奖惩)、“六统一”(统一标牌、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的基本要求,实现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流程统一、文书规范、保障到位,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村(社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能力明显提升的总目标。2019年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率要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2021年力争全部实现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实际工作需要,全镇各村(社区)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百分之百全覆盖。其规范名称为:XX村民委员会(或XX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人数较多、地域较广、社情较复杂的村(社区),可以在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或小区、院落,设立若干调解小组,配备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把人民调解组织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司法所要配合、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最少3人最多9人。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调处纠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较大的村(社区)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在委员中必须配置妇女委员。委员任期与村(居)委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四、建设专兼结合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
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工作人员。要积极引导群众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文化水平以及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推选或聘任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还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支持矛盾纠纷化解。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素养,落实镇、村两级培训责任,落实调解员初任培训和年度培训,通过采取集中授课、案例评析、现场观摩、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对调委会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他们服务群众、宣传法治、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技能和水平。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四统一”(统一登记编号、证书、胸牌、徽章)工作。
五、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提升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水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确保“小事不出村”,一般矛盾纠纷就地化解。要重点落实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完善预防调处机制,组织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重大活动、关键节点、重要时期实现不定期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造册立档,责任到人,及时调处,妥善化解,并适时回访,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运行,统一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调解、回访等工作流程,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特别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切实做好纠纷登记、台账管理和统计报表等日常性工作,确保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在规范化轨道上进行,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量和效力。
六、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切实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专用或者共用),工作经费主要是调解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这些经费保障应当由村(社区)统筹解决。为适应“互联网+”的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司法所要支持镇重点打造1-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同时,要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予以扶持。要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定期研究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要综合各村(社区)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司法所要积极主动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村(社区)党支部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要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深入现场面对面地进行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检查,及时整改到位。要切实发挥职能,搞好规范化建设,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要将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每月开展纠纷排查调处业务工作情况按时收集汇总上报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有特殊困难的人民调解员家庭提供帮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探索人民调解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办法,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要大力培养、树立、宣传、表彰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附件:XX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五落实”“六统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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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乡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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