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党支部工作考核办法

2025-09-25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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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本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党组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按照《党章》、《廉政准则》及《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抓好每年的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按职权范围审查和审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和党员标准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六)配合党组做好党员和非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党组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按规定上缴,及时准确填报党内统计报表。

(八)完成年度党支部述职工作。

(九)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任务指标考核

(一)党建计划,分值5分。未制定本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本项不得分;工作计划重复、抄袭,本项不得分;工作计划制定不规范、不严格,出现低级瑕疵的,减2分;工作计划未体现出思想教育、党建活动等具体内容的,减2分;未按照“红头”形式,报备至党总支的,减2分。

(二)思想教育,分值10分。未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党建专项教育活动的,本项不得分;未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思想教育任务的,减2分;未将学习教育抓在日常的,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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