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引导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
第四条〔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经营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能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民宿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镇(街道)职权事项依法开展旅游旅游民宿监督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职能部门职权交叉或者职责不清的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或研提建议报县政府确定,负责推动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指导开展等级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旅游民宿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指导民宿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达到旅馆业的审批标准,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达不到旅馆业的审批标准的,应该参照“网约房”管理纳入监管),依法对旅游民宿的治安管理及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卫生许可证核发,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旅游民宿建设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或《农家乐(旅游旅游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统筹指导旅游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监督管理,推动传统村落依法活化利用发展旅游民宿。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旅游民宿行业发展综合监测分析,加强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跟踪培育,督促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纳入统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落实相关用地支持政策,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指导做好旅游民宿选址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旅游民宿。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林草、政务、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七条〔选址要求〕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旅游民宿建设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区域等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
(三)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选址新建旅游民宿,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内相关建筑作为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旅游民宿经营性用房的,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八条〔建筑要求〕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禁止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开设旅游民宿。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的旅游民宿必须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经营。
(四)改(扩)建的旅游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五)利用自建房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
第九条〔消防管理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
(一)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标准要求。
(二)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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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某某县旅游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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