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更是把农民合作作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形式和为加快农业强国建设增加活力增添动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合作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促进农民合作经营作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的重要途径。《规划》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农民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成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带动更多农户增收
合作经济是人们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目标,在生产、消费、流通等各领域,通过劳动、资金、资源、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集中,通过民主投票、平等管理实现联合和合作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一种扬弃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的经济形式,具有突出优势。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及流通、信用等领域的服务。农民合作社对人员、资金、技术、资源等要求不是特别高,具有人员多、领域宽、资金和技术门槛不高、经营灵活等特点。目前,我国依法登记的200多万家农民合作社,发挥着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通过农民合作社,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克服分散经营、信息不灵、市场反应慢等不足,使独立、分散、细碎化的各种资源以及生产要素能够根据市场要求快速进行整合形成集聚效应,从而提高成员组织程度,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为经济发展和创业创新注入活力。
农民合作社既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也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更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既有形成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经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而发展到今天的村(组)级合作社,又有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以土地、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形成的股份合作社,更有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探索形成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合作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理论支持。2024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的重要市场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这说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尤其是村(组)级农民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增强市场竞争等方式提高综合效益,增加合作社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就业,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合作经济中的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属于成员共同财产。一方面,合作经济通过生产要素的聚集更具市场竞争力,产生更多的利润,为成员带来更多回报,提高成员收入。另一方面,合作经济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成员之间的分配更加公平,从而在收入和分配两方面促进共同富裕。据统计,2023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309.2亿元,成员人均可获得盈余二次返还1460.4元,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年经营服务总值8773.5亿元。
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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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课讲稿:农民合作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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