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律师人数不少于50人;
(二)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二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六条 省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选聘。
第七条 省政府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签约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聘期2年。
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与受聘省政府法律顾问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方法;
(二)省政府与法律顾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法律顾问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
(四)组织安排省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五)组织、指导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综合、研究和处理省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年度考核工作;
(八)其他与省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日常联系、协调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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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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