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2024-12-06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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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第四条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条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

(二)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

(五)坚持依规依纪。

第六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二)信仰宗教的;

(三)工作消极懈息,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四)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

(一)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二)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第八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二)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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