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拟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公告
(二)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
(三)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推荐表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认表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
(十)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公告
(十一)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
(十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十三)业主大会表决票
(十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选举统计结果
(十五)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
(十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告
(十七)首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公告
(十八)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十九)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二十)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报告
(参考范本一)
关于南安市 小区(大厦)拟组织成立
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事项公告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你小区(大厦)已具备上述条件,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事项的条件。
请全体业主积极参与,自本公告规定时间内,自发组织十名以上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本公告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日。
附:关于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参考范本二)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参考范本二)
关于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
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由 承建开发的 小区(大厦)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现申请成立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谨请贵单位指导、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附:申请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签名表
建设单位(盖章)/业主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签名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房 号
产权证号\房屋销(预)售合同\合同备案证明
身份证号
业主签名
备 注
(参考范本三)
关于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你小区(大厦)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年 月 日收到建设单位(业主)的书面申请,现决定成立南安市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筹备组召集人(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业主自荐或推荐或相关组织、部门推荐,最终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照自愿原则由业主推(自)荐产生,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履行业主义务;②热心公益事业;③责任心强;
④有一定组织能力;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推(自)荐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业主请在此时间内将推荐表投入推荐箱内。
特此公告。本公告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四)
南安市 小区(大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推荐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推(自)荐以下业主为南安市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
序号
姓 名
性 别
房 号
产权证号\房屋销(预)
售合同\合同备案证明
联系电话
注: 此推荐表请于 年 月 日前投入推荐箱,逾期投入或信息未填写完整、填写不真实的,视为无效推荐表。
推(自)荐人: (签名)
房号: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五)
南安市 小区(大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业主推(自)荐产生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 名,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房号
备 注
/
组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
/
村(居)民委员会代表
/
建设单位代表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
业主对以上筹备组成员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反映,否则视为同意。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特此公告。本公告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六)
南安市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规模、类型,考虑到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拟定 人( - 人单数);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业主身份;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遵纪守法;
④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⑤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⑥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⑦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且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
⑧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优先选择①在村(社区)“两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及退休干部;②具有建筑、工程、消防、机电、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业务;③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分布如下: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一)业主自荐;
(二)业主推荐;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
五、推(自)荐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在此时间内将推荐表投入推荐箱内。
特此公告。本公告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7日。
南安市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七)
南安市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推(自)荐以下业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序号
姓 名
房 号
产权证号\房屋销(预)售合同\合同备案证明
联系电话
注:此推荐表请于 年 月 日前投入推荐箱,逾期投入或信息未填写完整、填写不真实的,视为无效推荐表。
推荐人(签名):
房 号: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八)
南安市 小区(大厦)
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确认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相片
出生年月
学 历
政治面貌
职 称
工作单位
职 务
房 号
工
作
简
历
候选人(签名):
筹备组
意见
该候选人(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业委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相关条件,特此确认。
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村(
居)民委会意见
该候选人(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业委会委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相关条件。
(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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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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