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安监局苏阳
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安全 生产综合监管水平,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方针、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本文作者结合对 陕西省汉中市安委会工作现状的调查,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权 责不明确、履责手段单一、人员力量差等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自 己的思考和对策措施,所提出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对其他地区的安 委会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汉中市立足安全发展,依托安委会综合协调平台,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新路子,通过采取完善工作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及时协调沟通、实施联合执法、加强专项整治等 一系列工作措施和手段,有效提升了安全生产监管成效,各类生 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从2001年到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由329 人下降到203人,降幅达38%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 保障。通过对陕西省汉中市安委会工作的调研,我们看到,各级 安委会充分在发挥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能,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整合监管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作 用。在调研中我们同时也感到,很多地方还存在一些职责定位不 具体、运行机制较松散、协调手段单一等问题,影响了安委会综 合监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 工作成效。
一 、安委会工作面临的问题
安委会的工作主要由安委办落实,目前,各级安监局与安委 办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一般由安监局工作人员承担着安委办 的日常工作。安委办(安监局)既对工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直接监管,也代表政府安委会对煤炭、消防、 道路交通、建筑、特种设备、水利渔业、林业、农机、教育、文 化、旅游等行业系统实施综合监管。由于安监部门成立时间较晚, 而综合协调的都是如经贸、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等成立时间较早、基础雄厚、影响较大的部门,“小马拉大车”的矛盾比较突 出,安委办的主导地位和支撑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对“大安全”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解决乏力,影响和制约了 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从运行实践来看,当前安委会工作面 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责不对称,工作权威性不够。安委会工作从其立足 点来说,主要体现为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对各级政府及其 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及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具有一 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一权威表现为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格 并拥有与之相匹配的职权。而现实的情况是,作为履行安委会日 常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自形成以来,权力配置与所负责任不 对称的问题就一直相当突出。各级安委办(安监局)相对规格较 低,有些地方安监局或是政府的直属机构,或是某部局的“二级 局”、“内设局”,体制上、机制上诸多问题尚未理顺,其牵头协调、 指导、检查、督促众多政府组成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显得权威性不够。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最为繁重的市、县两级, 安委办(安监局)经常被视为“弱势部门”,使其陷入权力小责任 大或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不合理状况。
(二)安全无边际,职责指向性不明。安委办履行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综合”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 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 二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现实情况是,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多、行 业多、单位多、环节多,影响因素复杂,虽然有“谁主管、谁负 责”及“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但很多安全生产工 作实际上很难清楚地界定和明确由某个具体部门负责。加之,一 些领导同志对安监部门的调遣一直比较放心、顺手,因此不管是 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公共安全事故,甚至是意外事故及非生产安 全事故,都要求安监部门负责人必须赶到事故现场处理或牵头查 处,如汉中市在一些大型活动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监管方面, 都让安委办(安监局)承担牵头抓总的任务和责任,导致一些职 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权争着上,有责急着让”,各级 安委办(安监局)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与“兜 底”者,久而久之,安委办在实施综合监管工作时很被动、很无 奈。
(三)手段较单一,监管协调性不强。在现有的体制下,安 委办(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能,需要面对四个层次的监管对 象: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下级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 客观上要求安委办要具有足够的手段,才能完成指导、协调、监 督的综合监管职责。但实际上,却存在三方面制肘因素:一是综 合协调监督并没有一套明确的、强制性、权威性的规定,各地都 是在自行摸索;二是综合监管机制尚不健全,部门配合不够紧密, 联合工作机制比较松散,对综合协调的度把握较难,“干多了容易 越位,干少了容易缺位,管深了容易越权,管浅了容易失职”;三 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仍不完善。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考核中,注重经济指标、项目指标的考核,而缺乏安全成本的考核。同时,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运用途径较少, 未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干部考察使用审查程序,只是在 重大事故发生后,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使树立安全生产监管权 威的一个很好途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力量“倒三角”,人员结构性较差。安全生产监管系统 形成以来,其力量虽有增强,但远远适应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范围的扩大和工作量增加的需要。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从全国情况看,安全 生产监管力量逐级衰减,人员配置自上而下呈倒三角形结构,市、 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十分薄弱,乡镇更是若有若无。
陕西省、市、县安监部门机构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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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地方政府安委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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