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024-10-15 07:03:5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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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物资采购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办公效率,促进节约型、廉洁型单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调整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惠财采购〔2017〕1号)和《广东省省级2018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原则。

二、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各公办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中辅助用品。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公办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采购的程序

三、物资采购决策程序

(一)10000元以下物资采购决策程序:各校(园)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季度物资需求计划报学校(幼儿园)相关领导审批,确定最终的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和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政府网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统一购买、验收、保管;凭有税发票、采购物资清单和验收签名表结算费用,按单位财务规定报销。

(二)10000元及以上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业务部门提出季度物资需求计划,报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和办公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政府网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统一购买;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组织验收并入库保管;业务经办人负责取得有税发票、财政拨款单据(由财政直接付款的情况)、采购物资清单和验收表填写单据封面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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