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024-10-15 07:03:5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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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区教师发展中心,区开放大学: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2019年9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招标

和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含服务类项目,下同)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2018〕36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发改招〔2018〕29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依法依规不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府办〔2016〕84号)、《关于高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区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明发改〔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所有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也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和货物类、修缮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或招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以下规定办理好报批手续后方能对基建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立项:

区直学校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区教育局呈报请示,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能立项,然后办理采购手续。具体如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财务基建科会同区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局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条 项目招标须遵循以下规定归口办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直学校按规定核准招标方案后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400万元以上;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

(1)勘察、设计、咨询(含招标代理)、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3.与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无关的采购类。

纳入了《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佛发改〔2016〕52号,今后随“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标准”的更新而更新,下同),而且达到以下规定的:    

(1)货物类: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2)服务类:如物业管理、法律、审计、办公设备维护和保养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3)工程类:装修、修缮工程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的做法办理项目的公开招标。

(三)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参照《关于高明区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2017〕6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明区区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明发改〔2017〕1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我区教育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佛山市高明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流程指引》(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基建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书)。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或者性质; 

2.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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