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工作管理机制,减少电子卖场价格虚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本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互联网+监管”交易平台,主要为预算单位提供制度保障,以实现物有所值,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娄底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采购人作为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承担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和完善电子卖场内控管理制度,细化内部岗位职责与分工,明确决策程序和采购标准,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加强对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切实落实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及时堵塞漏洞、提示风险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采购人管理
第七条 电子卖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八条 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原则,实施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基于工作实际所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测算项目预算经费,确定项目采购目标,杜绝超标准、豪华采购。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卖场内控管理机制,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履行确认采购需求和市场调研的责任,及时验收结算,及时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条 采购人要加强电子卖场需求管理,明确采购需求清单管理,可以描述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准确、具体描述,对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时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充分运用首购订购、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政策。对湖南省规定的两型产品采取首购、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电子卖场直购适宜由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面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直购;对于食堂食材采购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2〕10号)文件精神落实食堂采购预留份额。同时各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积极扶持本地企业,鼓励周边企业入驻电子卖场及“乡村振兴馆”平台。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中商品价格参考栏中有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平均销售价、最低销售价。平均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卖场同款正价商品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是指一个月内本电子卖场同款正价商品最低成交价;平均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最低销售价是指在当前电子卖场同款商品的最低销售价。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下单前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择价采购”,严禁采购价格虚高商品。尽量选择有品牌、型号的商品进行同品同型、同质同等比价,或对比选择同款商品近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接近的商品。
第十四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单位内部电子卖场商品采购的价格巡查机制,详细检查已成交商品的品牌、型号及同类产品的价格,商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电子卖场中同款商品一个月内平均成交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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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XX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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