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4-09-23 07:03:5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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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要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应有之义。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由利益相关者、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绩效评估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与外部环境相互影响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同时,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仅是消除人类活动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负面影响、协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补位和推动国家公园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园建设实践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的重要命题和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国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然而,由于生态系统类型、利益相关者、补偿标准等系统内部要素和地理位置分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在探索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影响系统发展演化的顽瘴痼疾。

一是补偿标准难以满足差别化要求。国家公园体制建设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创新实践,在保护并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现有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补偿,主要侧重于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比如,对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茶)还林(草)、地役权管理等特定土地利用行为的补偿,大多只是考虑到土地利用变化的直接损失,并未顾及受偿主体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产品价值的地区差异。同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位于国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要素,并不能完全享受相关补偿政策,或者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能考虑国家公园因素。此外,在制定国家公园合规矿业权分类退出和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时,部分地区采取一刀切政策,导致一些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

二是不同补偿方式协同配合不紧密。近年来,各地国家公园积极探索特许经营补偿、地役权补偿、生态管护岗位补偿等非资金型补偿方式,并带动社会主体参与和社区居民生计发展。在目前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中,仅就针对某一特定补偿客体实施的补偿方式而言,整体上仍然缺乏协同配合。比如,一些国家公园对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要素的补偿缺乏引入智力补偿、技术补偿等方式,另一些国家公园对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的补偿缺乏引入岗位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方式,还有些国家公园所在地区与流域下游地区建立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缺乏共建园区补偿和产业转移补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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