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是人民法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客观上,面临着任务更加繁重、领域逐渐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的形势,迫切要求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必须正视和解决好与任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影响派驻监督的误区
过去,由于对纪检监察组职责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纪检监察组承担了大量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党建方面的工作。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再分管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监督。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职能和身份定位等的舆论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没有及时更新思想观念,致使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单位的角色定位理念出现偏差,双方的派驻意识都有待提高。一方面,派驻干部的职责职能虽已明确,但角色定位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派驻干部过去长期在派驻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学习和生活在一起,行为定势、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再加上派驻干部回纪委监委汇报交流的机会较少,对自己是纪委监委派去履行监督工作的意识还不是很清晰,认同感、归属感还不强,遇到情况主动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不够。另一方面,派驻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责任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转变过来,没有改变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然把派驻纪检监察组视同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的人,组织业务检查、司法巡查等工作时要求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有时上级纪委监委下发的文件和牵头的工作,也交给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
(二)在工作机制上,还存在制约派驻监督的因素
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纪委监委领导,工作对纪委监委负责,对派驻单位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而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又担任党组成员,同时受派驻单位党组的领导,客观上存在矛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也不利于工作开展。另一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统管不够彻底,没有完全独立,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仍由被监督者提供,许多工作都需要派驻单位的支持配合,加上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在办公设施、办公场地、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派驻单位还有一定的依赖性,与派驻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思想上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此外,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单位内设的机关纪委、监察室都负有监督职责,虽然工作目标一致,但彼此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还不够清晰,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容易出现扯皮,需要进一步明晰各自的职责范围,理清彼此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在线索收集上,还存在信息渠道单一的问题
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接受群众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组获得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群众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举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面“镜子”,其显著特点是与审判执行活动紧密相连。但并非所有的信访举报都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大量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投诉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或对判决结果不服引起的。实践中,群众大多把涉诉问题当作法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到纪检监察组,把本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涉诉问题,当成是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反映以谋求诉讼案件的解决,加之信访人一信多投,重复信访,时常出现一事多访,一访多查现象,造成人力财力极大浪费。客观上,群众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举报中,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动地依靠信访举报获得问题线索实施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如何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获得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成为能否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也是当下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