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1.处理秘密级信患的计算机开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必须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2.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用IC卡或USB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口令方式,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同时口令必须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3.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强身份鉴别方式。
4.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
5.严禁非涉密计算机连接涉密网;
6.严禁非涉密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7.严禁将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连接互联网;
8.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输涉密信息;
9.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网之间交叉连接;
10.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非涉密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光盘或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进行导入;
11.严禁非涉密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
12.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
13.严禁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14.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
15.必须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并采取更换信息存储部件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16.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不得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17.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18.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
19.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0.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1.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22.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23.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24.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5.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6.不得将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当作废品出售或自行销毁,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
27.严禁在普通电话机中谈论涉密信息;
28.严禁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加密传真机传真涉密信息。
三、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29.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30.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1.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2.制作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定密建议;33.制作、复制涉密载体,必须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34.使用涉密载体,必须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35.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6.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原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示和管理;
3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必须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38.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39.保存涉密载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0.维修涉密计算机、手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本单位内部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并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41.需要销毁的涉密计算机、手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并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42.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许可证》,交由外交信使或者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43.携运出境的涉密载体,必须由我国驻外使馆或政府部门驻外机构代为保存。不能交使馆或驻外机构保存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会议活动和专项保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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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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