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xx市海珠区华洲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105775658596J
住所:xx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新埗头东一号
本机关收到xx市白xx区卫生健康局来函反映你单位在参加“购买社会力量承办的xx市白xx区社区卫生健康服务项目(合同包5:购买永平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编号:HX31150123YLCZ)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造假,移送本机关进行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21日开标、评标,预算金额为5217.46万元。你单位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于2023年8月20日提交了响应文件。你单位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拟投入本次项目的负责人情况”中项目负责人为黄德良,并提供其身份证、职称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个人资料作为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该证明显示黄德良参保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未查询到黄德良对应工作时间在你单位的参保缴费记录。
二、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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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xx财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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