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6号〕

2024-07-15 07:03:52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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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南阿胜陶瓷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7JPAC4XT

经营场所:信宜市******

经营者:陆**

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加工场进行检查,并委托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加工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0403)结果显示,你加工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072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60mg/L)。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0403)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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