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环境监测“上保险”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就新时代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框架初具雏形,整体监测能力得到系统全面提升。其中,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的监测事权的上收及其优化配置极为重要。
在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要求,将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作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原环境保护部专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分三步完成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以监测事权优化配置为引导,催生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深刻变革——由地方上升为“国家意志”,让地方政府彻底走出“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困境。这对于有效遏制监测数据行政干扰行为、大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率意义重大。
监测事权上收国家后,面对遍布全国的数以万计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点,由中央政府亲力亲为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交由第三方机构行使便是一种最优选择。为此,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
那么,谁是合格的托管运营主体?人们首先想到的一定是那些具备资质条件和处于“超然独立”地位(与地方政府间)的专业监测机构、环保组织等“第三方专业公司”。而事实上,保险机构不仅是合格的托管运营主体,而且通过生态环境治理机制与保险机制的交互作用,还会产生多重“环境+保险”效应。由此,为生态环境监测“上保险”,是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变革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