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审计核查工作亟待解决的几点问题

2024-06-17 07:03:52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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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审计核查工作亟待解决的几点问题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开展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既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又是审计监督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有些部门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在职责履行、质量管控等方面普遍存在漏洞,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社会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前期对社会审计结果核查工作实践及调研发现,当前社会审计机构工作中存在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独立性不强等问题,且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体系,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社会审计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不高。

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结果核查工作中,重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重点核查,通过对比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结算审核报告,抽查部分结算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现场核查,发现多项社会审计结果存在与图纸设计不符、与现场做法不符、结算工程量不符合实际等问题,审计结论准确性和真实性缺失,导致审计质量不高。

(二)社会审计独立性发挥不到位。由于社会审计机构企业属性和收费标准的特殊性,社会审计人员职业报酬与审计结果存在直接关系,导致审计过程容易受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社会关系干扰,造成审计关系人之间权责失衡、相互约束,而且受经济和市场因素影响,行业竞争力增大,造成审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方面出现违背原则或实际的情况。

(三)社会审计机构质量管控意识不强。

由于工程项目包含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多种工程造价形式,社会审计机构涉及建设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同时因建设周期长,种类复杂,工程变更、签证涉及部门较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也比较多。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制约体系,社会审计机构在跟踪评审、结算审核过程中严格履职及质量管控意识不强,对签证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真实性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工程造价审核工作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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