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生活纪律素材汇编

2024-05-10 10:30:02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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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篇)2024年党纪学习教育之生活纪律素材汇编

目录

 

董芝杰: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及历史经验1

 

杨云霞、李懿:

 

规范中共党员生活纪律的党内法规完善研究基于道德法律化视角15

 

石宏亮:

 

坚守党的生活纪律培养良好生活作风24

 

周明明:

 

如何理解生活纪律与党员公民权利的关系29

 

李渝军:

 

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哪些内容?把反“四风”实践成果制度化31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刘一霖:

 

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33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逢春:

 

严守生活纪律涵养高尚道德情操39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副研究员曹雪松:

 

严守生活纪律树立良好家风42

 

西安日报评论员:

 

严守生活纪律维护良好形象45

 

张泽军:

 

遵守生活纪律是党员的义务《以案释纪》之十二47

 

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及历史经验

 

董**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一直是党的建设的重点,对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而生活纪律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从党史上看,尽管很长一段时间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并没有专门的“生活纪律”部分,但在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各项纪律要求与规定中,都能看到生活纪律概念和生活纪律的相关内容。1997年,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颁布,明确了七类违纪行为。2003年,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十类违纪行为。

 

2015年,我们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内纪律和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正式设立“生活纪律”专项内容。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生活纪律”中新增第136条,规定党员家人的行为有可能使党员违反纪律。作为“旧的新事物”,学界对“生活纪律”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截至2022年10月,在中国知网、国家图书馆等平台上以“生活纪律”为关键词搜索,相关著作有30余部,期刊论文(包括硕博士论文)有30余篇,多数研究将生活纪律融入党的“六大纪律”、新时代党的纪律等研究,涉及革命战争年代生活纪律的研究则更多体现为作风、组织乃至政治等其他领域的纪律研究。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要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1](p.103)可见,生活纪律的“空间”贯穿个体、家庭、社会,内容全面,主要体现为更高的道德要求,在时间维度上贯穿“24小时”,包括党员一切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按照这一定义提炼革命战争年代党的纪律相关内容能够看到: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生活纪律始终是重要的纪律要求。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完成革命战争任务的挑战,诸多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生死考验和反动派的金钱、女色、奢靡生活等诱惑,都毫不动摇、严守纪律,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三年恢复时期重大任务,

 

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如今,革命战争年代已经“远去”,生死考验大大减少,但生活纪律的重要性却日益突显,更不用说和平发展时期不可能永续存在。为求得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中国共产党人不畏牺牲,抛头颅、洒热血,形成了崇高的道德品质;现如今,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需赓续革命战争年代党在生活纪律教育方面的优良传统和历史经验,为民族富强、人民幸福奉献终身。对此,本文尝试对革命战争年代党的生活纪律教育优良传统加以梳理和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革命战争年代强调生活纪律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生活纪律从属于党的纪律范畴,随党的任务目标的变化而有所侧重、逐步丰满,并随党的纪律的制度化而形成各种规定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章并没有专门规定“生活纪律”,在党的领导人讲话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中,“生活纪律”主要体现为对党员生活的约束和规范。尤其能够看到,我们党在不同时期都强调严格的生活纪律,这是党的性质和不同阶段党发展壮大面临的现实挑战所要求的。

 

(一)形成生活纪律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

 

尽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生活纪律往往融于党的政治、组织等纪律,没有专门和明确的论述,但我们仍能在革命前辈各方面回忆中看到党对生活纪律的重视和强调。共产党人对生活纪律的严格要求蕴含深刻的历史逻辑,这是因为,“无私利”的无产阶级政党,不同于马克思意义上“市民社会”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或群体,这一不同不仅体现于经济尤其是生产资料层面,更体现为政党成员在日常生活相较其他政党成员因追求目标不同而呈现出更具“公意”的道德与精神价值观,生活行为领域更是重要体现,在这一意义上,党性在行动上的重要体现就是生活纪律。从现实上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均强调党性原则,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提出生活纪律概念,但都强调要大胆监督领导人,防止领导人生活腐化、奢侈、挥霍浪费、脱离群众、特殊化等。哪怕苏联提出将“国家职能逐步转移给社会团体”,但仍特别强调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生活纪律。①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土壤中诞生,因而党员不可避免具有“旧时代流传下来”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党在初创时期,就制订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强调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情感意见和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各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2](p.163)这意味着党员个人生活不能与党的利益

 

相违背。在大革命的洪流中,要发展壮大党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就需要严明的生活纪律。李大钊在组织北方区工作过程中尤其强调生活纪律,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中,人们容易滋长盲从偶像思想,同志间勾心斗角、争权争利、见害自避、尔虞我诈。这严重影响党的发展和建设,因而强调生活纪律就成为我们党产生、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

 

(二)重视生活纪律是党领导军队开展武装斗争的必然要求

 

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在各地领导武装起义,建立起属于党和人民的军队,因而,党和军队的作风建设成为主要任务。当时,构成党的早期武装的多是起义的旧官僚军阀、工人农民武装等,党员和军队成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参差不齐,不可避免带有自身成长和原所属阶级的生活作风。在井冈山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尤其注重强调生活纪律,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问题,不断丰富内容,开展教育,严格要求。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就是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7年10月,“三大纪律”最先提出,主要是为了和群众搞好关系。1928年1月,针对新问题我们党又提出和强调“六项注意”,涉及的主要内容多属于基本的生活纪律,如说话和气、借东西要还、买卖公平、损坏东西要赔等。1929年,红军在向赣南闽西开进的过程中,部分军队仍未完全改变旧的生活习惯,出现“野外大便”“在沟里、村边洗澡”等不良生活现象,至此我们党又加上了“洗澡避女人”“大便找厕所”等内容,形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雏形。此后,随着部队扩大,俘虏增多,一些部队出现搜俘虏包等现象,毛泽东将“八项”注意改为“十项”,这些纪律规定从内涵上看多属于生活规定,可以说是我们党和军队最早对生活纪律的认识,为推进军队建设和开展土地革命战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调生活纪律是加强党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长征胜利后,我们党在延安站稳脚跟,延安也成为当时中国革命的中心和许多年轻人与先进知识分子向往的“圣地”,由此,党员规模不断扩大,部队人数不断增长。随着党和部队人员成分多样化以及生活方式新变化,就产生了扩大党的纪律内涵、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内容的要求。对此,党内外人士均有深刻认识。毛泽东指出,要通过军队的生产自给增强“纪律性”,使部队成为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在生产中执行劳动纪律,增强战斗纪律和生活纪律。陆定一在1940年7月的《政治工作建设之当前任务》中明确指出:

 

“在纪律方面,不但需要政治纪律与军事纪律,而且需要生活纪律,工作

 

纪律。”[4](p.267)负责一线军队指挥工作的彭雪枫在部队整训中发现:“纪律生活不够严格”是首要问题,尤其是操场纪律和日常生活纪律,某

 

团战士们随意打枪,打伤了老百姓,甚至还发生了军阀行为。这些问题都是不能再容忍下去的。[5](p.542)作为先进知识分子代表,丁玲在她的散文随笔中也反映了当时到延安的知识分子要跟上基层党员和八路军的日常工作生活,参加到革命中来,就要进一步加强生活纪律:“也许我们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好,但从我自己看来,我从来没有看见过有这么精力充沛的人,我从来没有看见他们疲乏过,犹疑过……我总不能很快改过我的习惯,我总不能依照生活秩序去生活。表面上我似乎与他们一致了,但工作的表现上,我是显得愚笨的。”[6](p.57)强调生活纪律有助于增强战斗力,助推我们党在领导抗日战争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先锋队作用。

 

(四)严格生活纪律是取得并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关键时刻,在革命胜利前夜,尤其是从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时,为集中统一领导,防止部队和解放区执行政策发生偏差,毛泽东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1947年,朱德做了《整军问题》报告,提出部队要三查,“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发生了破坏问题,其中,“查作风”尤其针对党和部队干部沾染封建社会不良习气,其源头是地主富农思想,导致生活腐化,浪费民力物力等现象。1948年华野的濮阳整训,尤其针对许多生活作风问题,如“骄傲自满、享乐思想、违反纪律、破坏政策、个人主义作风、单纯军事观点”等。[7](p.238)部队整训和整军,使党领导下的解放军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迅速歼灭国民党反动派主力,建立新中国,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

 

然而,新中国成立并不意味着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彻底完成,尤其还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以各种形式破坏革命、腐蚀党员干部,新中国尚未完成实质上的统一,可以说仍处于革命战争年代。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强调“两个务必”,但“进城”后,仍产生了诸多不良现象、滋长了许多不良苗头,如部分老党员存在个人意识滋长、丧失先进性,产生消极懈怠思想,尤其是邓小平指出:“当前,我们干部队伍中享乐腐化思想在蔓延……突出表现在男女关系上,到处闹‘婚姻改组’……这些人不是没有老婆,而是进了城,见了年轻美貌的城市姑娘心就花了,再也瞧不起同甘共苦的结发妻子了……使用

 

威胁欺骗,甚至流氓手段以达到个人卑劣目的,已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8](pp.53-54)由于工作制度尚不健全,监督体制尚不完善,社会层面的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对社会各界的影响仍然存在,各地党政国家机关中的少数工作人员经受不住来自不法资本家给予的物质诱惑,狼狈为奸、不择手段、欺上瞒下、同谋私利、生活腐化,社会风气遭受不良影响,人民群众情绪十分不满,各种贪污、浪费、行贿等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各地报告了一些关于干部贪污腐化、作风恶劣的严重问题。从1949年10月到1951年4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671起,其中属于贪污浪费者2864起,占案件总数的33%。[9](p.1178)对此,党中央开展整党运动、“三反五反”运动等,采取监督与惩治结合的方式,逐级健全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了专职纪检干部,从根本上严肃了纪律问题,巩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为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

 

从历史上看,我们党进行生活纪律教育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过程,形式多样、手段丰富、生动活泼、与时俱进,服务于我们党的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始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此,可以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率先垂范:“关键少数”发挥模范作用

 

我们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的最佳“手段”就是党的领导人的率先垂范,发挥作为“关键少数”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在党的几代领导人身上都能看到,他们不仅是纪律的“制定者”,更是纪律的执行者,是具有“榜样”意义的共产党人。罗章龙在《亢斋回忆录》里就回忆了李大钊在党成立初期是如何执行“生活纪律”的:“北方区委任用干部,本着大公无私,不分亲疏,不讲派系,一视同仁;是非升黜,全凭革命品德才能,及在革命实践中的贡献为主;赏罚付诸群众,曲直自有公评……在教育党员方面,守常总是主张革命原则,一秉大公至正,主张团结,既不损害同志,也不放松批评……不止一次地论述革命者要怀有智信,不搞宗派,反对盲从,根绝偶像思想……因此,北方区党内生活纪律严明,战斗行列组织严整,士气旺盛,同志间和谐合作,心情愉快,各级领导工作同志都实行以德服人,反对压服,摒除那些纵横捭阖,尔虞我诈的坏作风。在实际斗争中,养成见利不争,见害不避。”因而,北方区委的干部,不怕牺牲、英勇奋斗,投降敌人,为虎作伥的事情很少发生。

 

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更是始终带头坚守良好

 

的生活纪律,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毛泽东不仅宣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提出“两个务必”,更身体力行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生活俭朴的作风,永葆劳动人民本色,一心一意投入为人民谋幸福的伟大事业。他在多个场合、不同时期均强调:“现在国家还穷,不能开浪费的头”“没有条件讲究的时候不讲究,这一条好做到。经济发展了,有条件讲究仍然约束自己不讲究,这一条难做到。共产党人就是要做难做到的事。”[11](p.100)人民公仆应严于律己、乐于清贫、敢于奉献,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周恩来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定下“十条家规”,内容均针对日常生活之事,他还书写过“党员守则”,列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如不拜寿、不迎送等。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提出生活纪律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号召广大共产党员“慎独”,在任何时候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道德法纪约束自己,严肃生活作风,慎独慎微,做一个道德高尚、清白干净的共产党员。朱德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他同样十分注重纪律建设,自己更是起到了“带头作用”,不止一次强调要注意节约、不能浪费,还以“立德树人、勤俭持家”为家风,立了三条家规和“五心家规”,都关涉日常生活的纪律和道德层面的高标准、严要求。正是一代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传承了生活纪律、作风、道德层面的优良传统,我们党得以始终具有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二)制定规范:党员自觉严格遵守纪律

 

生活纪律属于党的纪律的一部分,对党员的约束和要求超过普通人民群众,因而它的落地需要一系列生活化、制度化、常态化手段。在革命战争年代,革命者直面生死,遵守生活纪律更为不易,遵照规范自觉严格履行纪律,就成为广大党员在革命战争年代严守生活纪律的重要表现。我们党从创立之初就十分强调纪律,党的二大、三大、四大的党章专门设有“纪律”部分,强调了严守纪律的重要性。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除严格宣传和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毛泽东还注意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新人,教育新入党同志并以此为经验在党内推行。如作为先进性代表,党员要表现出更高的道德风尚。在井冈山,毛泽东决定成立短期的训练班训练储备力量,在宁冈创办军官教导队用于培训下级军官和赤卫队指导员,每日上下午进行“两讲”,就党的性质、任务、历史对军官教导队队员进行教育,以提高其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同时成立党团训练班,对新进党员干部和军队新生群体进行充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等教育,提升党员

 

觉悟和自觉,将对党员个人的纪律教育融入组织整顿活动,提升组织成员的纪律修养,加强组织力量。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以纲领形式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了必须廉洁奉公,严惩贪污浪费的根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为防止部分从贫困百姓成长上来的干部逐渐丧失艰苦奋斗的意识,毛泽东明确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12](p.134)并在日常宣传中重视教育和处理各类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形,在日常生活教育中要求突出摒弃个人主义、命令主义和宗派主义。

 

抗日战争时期,在无比艰苦的环境中,我们能看到部队和个人对生活纪律的重视,周保中的“东北抗日游记日记”就记载了当时党和军队对生活纪律的强调:一是强调某军某师师长“偶因违犯革命生活纪律,应受重处分”;二是领导干部在巡视部队、同根部人员谈话时,重点关注“起居、学习、生活纪律、人事”;三是在星期日休息时,部队党组织开全体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就是学习和生活纪律。①由此可以看到,即使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我们党仍旧重视、执行生活纪律。在延安,除整风运动外,我们党还创办宣传刊物,如《中国青年》《中国妇女》《边区群众报》等,向广大党员和群众宣传生活纪律和道德价值观。依托各类党校、培训班、陕北公学等进行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取得丰富成果。在此期间,党中央严肃处理了两起具有较大影响的违反生活纪律的案件:刘振球案和黄克功案。前者涉及生活腐化,用公款购买个人奢侈品;后者涉及逼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学生。

 

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已成为解放军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党也通过各种形式的整党、整军、整风、整训等手段,不断强调遵守纪律、提升纪律的重要性,例如,坚持“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立纪律检查小组,利用行军休息时间进行五分钟纪律汇报,并逐渐制度化。通过日常党组织生活、规定要求的制度化、各类运动的常态化,不断推动广大党员干部遵守生活纪律,形成较高水平的生活道德和良好生活作风。

 

(三)与时俱进:丰富充实纪律内容

 

我们党对党员生活作风的要求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从历史演进层面按时间轴进行梳理,可以看到我们党对生活纪律的内容逐渐充实、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我们党主要任务仍是“建党”,推动党的纪律化和自身不断发展,因而主要注重政治纪律,在强调政治纪律的同时,我们党也指出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不能脱离党的整体自行其是。党中央针对保持党员干部

 

先进性纯洁性,及时提出要“正确执行布尔塞维克铁的纪律,消除对铁的纪律两个极端错误的观念(如滥用纪律或废弛纪律),要严格地制裁干部中许多不许可的现象,如拒绝党所分配的工作,要求一定的地域,不做技术工作,害怕白色恐怖,向困难投降,留恋旧的工作方式,用种种借口逃避工作,雇佣劳动化,不紧张工作,没有工作自动性,不认真不切实的敷衍,怠工,生活浪漫腐化,经济观念不清楚,和浪费,不守纪律,不虚心学习,不注意秘密工作等表现,以及种种两面派的行为”。[13](p.344)上海党组织专门下发通告,要求“肩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党干部对恋爱问题应特别谨慎;凡在党外群众中工作的党员,一定不能因为恋爱问题而脱离群众;凡已经有恋爱关系的党员,在未经双方宣布断绝前,第三者不能插足”,[14]等等。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更加重视军队建设尤其是军事纪律,主要体现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在经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后,正如陆定一所指出,“我军最初的纪律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把一切都包括进去了,是简单又明瞭的纪律。在我军逐渐成长的过程中,曾有纪律条令的颁布,其中包括政治纪律与军事纪律。但在目

 

前的情况下,这些纪律上的规定,显然又不够了……生活上的问题(例如抚恤工作,保健工作,经济制度,私人接受外款问题,结婚问题,部队支差问题等等)……都需要严格规定,并切实付诸实施,全军一体遵守”。因而“生活上不出现问题、遵守生活纪律”逐渐成为各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的内容,对生活纪律的要求主要散布于党的领导人和党内各类文献当中。比如,明确提出党员干部不能“自私自利……自高自大,风头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要求支配别人的特权……只图自己个人的发展,甚至为发展自己而去妨害别人的发展”;“共产党员应该……成为政治觉悟、坚决勇敢、刻苦耐劳、遵守纪律的模范”;反对游击习气和土匪倾向,反对讲嫖,讲赌,讲吃,讲喝;[15](pp.255、653、719)与民众打成一片,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和十项注意,爱护老百姓,艰苦奋斗,任何苦都要吃,任何劳都能耐;[16](p.269)言必行、行必果、不傲慢……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是民众的朋友,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是最可鄙的;[16](p.344)反对庸俗,反对贪污腐化……努力学习力求进步,遵守纪律为人模范;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外款及物品,不得私自买卖谋利,不得吸大烟、嫖赌等。

 

到解放战争时期,面对更为艰巨的任务,毛泽东在1947年10月10日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和军队更加强调纪律要求的检查和报告,强调不

 

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一旦破坏纪律,就要严格执行纪律制裁。伴随部队入城、城市工作和生产建设的逐步展开,生活纪律的内涵还包括反对一切怠惰、浪费和破坏行为,为良好工作习惯的养成奠定基础。1948年,中央军委转批东北野战军入城纪律守则,明确规定,“实行讲话和气,买卖公平,借物归还,损坏赔偿……遵守公共秩序,不入妓院,不无故鸣枪”;反对认为部队艰苦,“背一点东西是难免的”迁就思想。随着解放战争胜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执政地位和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党的生活纪律内容内涵不断扩大,党严肃处理了违法乱纪的现象,保持了共产党人的底色本色。如强烈反对生活奢靡行为,尤其是针对少数党员不愿再过艰苦奋斗的生活,放弃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强调继承发扬“两个务必”思想。

 

1952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县委书记县长以上干部一律作自我检讨并作出鉴定的指示》,要求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必须在一定会议上作一次公开、深刻的自我批评,要求地委书记、专员以上的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并上报中央;1953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强调党员干部在生活中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1954年《中央军委及总政治部关于制止某些高级干部腐化堕落违法违纪的指示》强调,要对团以上干部进行教育,严肃处理生活中腐化堕落的干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同时随着正常生产生活恢复,生活纪律内涵进一步扩大到严惩浪费分子,尤其是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尚未结束,财政经济状况困难,要反对生活上的铺张浪费,如大搞纪念会、宴会等,始终坚持廉洁朴素的作风,反对一切奢侈和浪费的腐化行为。中共中央严格要求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对高级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处置极为严格,决不允许党内有因为功劳大就可以违反党的纪律的特殊党员。195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不要因为我们的工作有成绩就骄傲自满起来,应该保持谦虚态度。《论十大关系》更是提出要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同甘共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严格要求党的中高级干部,严惩腐化堕落分子,党内逐渐形成较好的纪律氛围,为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开展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党强调生活纪律,与其他阶级的政党完全不同。正如胡锦涛强调的,“我们讲艰苦奋斗,当然不是要人们去过清教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不是要否定合理的物质利益,而是要大力提倡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成立初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不能形成“官僚式的纪律观”和“流氓式的纪律观”,前者指的是按照公式讨论某种事务、应经过手续,忽略相关手续,不问有利于革命与否,一概推翻,不知道活用;后者指的是对于党的命令完全盲从,不问为什么,下级人员也不准讨论政治问题,缺少建议力和革命意志,这同样是“死公式”,形成“不准……不准……不准……”的公式,这两者都是“消极的纪律”而非“积极的纪律”,只是形式上的纪律而非政治上的纪律。陈云指出:纪律与自由,是矛盾的统一。无产阶级政党应该是一个最有纪律的党,也是一个最讲民主、最讲自由的党。[17](p.221)刘少奇在《论党》中指出:“共产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

 

三、中国共产党开展生活纪律教育经验的系统化

 

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非常注重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活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政府和部队总结历史经验,逐步使革命战争年代的生活纪律教育经验“集大成”。总体上看,可归纳为以下六方面。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

 

对于党员干部生活纪律的教育,必然要以无产阶级思想为引领,在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十分注重通过马克思主义教育提升党员对生活纪律的认识和自觉。中国共产党在接管城市时,就把舆论宣传、大众传播的重要工具报纸、刊物、电台等完全归到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掌握舆论工具,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和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高要求”。为确保教育质量,使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1951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提出全党迫切需要系统理论学习。1951年到1953年先后出版了《毛泽东选集》的第一卷到第三卷;1955年翻译出版了《列宁全集》;1956年又翻译出版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规定了12本党员干部必读的马列教材。重新构建宣传体系,根据新中国实际需要,党对于宣传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重新做出详细规定。1949年3月,《人民日报》随中共中央迁到北平,1949年8月1日,党中央决定《人民日报》为党中央机关报,承担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

 

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等重要作用。

 

(二)建立干部鉴定考核标准以保障生活纪律教育效果

 

我们党在历史上经过多次整党整风运动,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都得到了加强。贯彻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基于革命根据地经验和苏联经验,我们党形成了除军队系统的干部由各级军事领导机关单独管理外,其他所有干部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党委其他部门一律不管理干部的管理机制。在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共组的决定》后,逐步建立起以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为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辐射型管理模式。这就为新中国初期干部的学习教育起到了组织上的便利作用。各地各级先后成立党校,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作为培养在职干部的第一所正规大学。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发布后,到1955年下半年,全国干部业余文化学校达3546所,在校生130万人。大批干部通过学习迅速掌握了工作所需的技能,甚至进入大学进一步深造,成为新一批知识分子。这不但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文化素养,也增强了其生活纪律。同时,中国共产党及时进行历次整风的成果经验整肃干部队伍,形成了干部年终考核制度,1952年2月,中央指示:“在三反斗争中,应该对所属干部进行一次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22]

 

(p.198)其中地委书记、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的书面检讨,应呈报中央。“今后每年年终,各级负责干部,应像这次‘三反’运动中所采用的方法

 

一样,在工作人员中进行公开的自我检讨,接受群众批评,做出年终思想和工作总结,并将地委书记、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的年终总结层报中央,使之成为了解和熟悉干部的一种经常的制度。”

 

(三)整体推进与逐级落实相结合提高党员干部生活纪律教育质量

 

在具体实践层面上,我们党对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教育的主要手段包括开办党校、阅读党刊、举办报告等。其中,党校作为我们党轮训党员干部的机构,是培养干部人才的摇篮、锻造党员党性的熔炉,为我们党开展革命、推进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与组织保证。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在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下举办全国性党校几无可能。因此,各地党组织只能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灵活举办地方性党校或训练班。

 

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一部分领导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少了,

 

过去跟敌人打仗时的那种拼命精神少了,而闹地位、闹名誉、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24](p.284)党中央在1950年5月发出《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在全党全军逐级整顿党的作风特别是干部作风。1951年中央政治局又决定用三年时间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特别是要切实清理蜕化变质和违法违纪分子。195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整党工作必须与“三反”运动相结合的指示》中要求,要结合“三反”运动有效清除党内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经过整风、整党、“三反”运动等活动,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生活纪律得到了极大加强。

 

(四)通过人民监督保障生活纪律教育成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会议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从此,新中国的民主建设进入新阶段。《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25](p.525)赋予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26](p.90)这些规定,对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脱离人民、生活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为践行生活纪律提供法律保障

 

1951年9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要求:“今后应该大力加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工作指导、思想领导和政治工作,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克服错误的思想倾向,特别是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防止居功骄傲,提倡谦虚谨慎;预防与克服新的强迫命令的作风;注意加强公安人员,特别是下层公安人员热爱群众的教育,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公安部门中应严明奖惩,对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英雄和模范工作人员,应予以奖励;对于作风恶劣、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应有分别地予以批评、教育或惩处。”[27](p.343)如广东严肃查处恩平县干部包庇地方杀害农民案,县公安局局长冯汉英、法院副院长吴朗被广东省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县长郑鼎诺被判处5年徒刑。1950年末,冯、吴、郑等人与地主恶霸勾结,利用职权杀害松仔岭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此案被揭发出来后,冯、吴、郑等人立即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原职员顾裕尚冒充审判组长,招摇撞骗,敲诈勒索钱财,连续贪污、索赔5960万元(旧人民币),接受贿赂后,对罪犯有罪者判无罪,宣罪者轻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被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在执行中,党中央要求执法人员严格守法,秉公执法。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人民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应是实事求是的、大公无私的、廉洁奉公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作风。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犯有贪污罪的惩治作了明确规定。同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个人、集体的铺张浪费行为的处理作了政策规定。陈设、建筑等,均属浪费,主管人员应作深刻检讨,立即改正。其情节严重者,主管人员酌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狠刹了利用公款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无度的集团消费的生活歪风。如人民银行视察团到河南省视察工作,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用了2.5亿元(旧人民币)招待费,招待100多人,用了100多万元(旧人民币)的炮台烟、500多公斤苹果、800多公斤香蕉、梨、糖、瓜子等。党中央把这一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浪费现象,作为典型例子进行了严肃处理。新中国成立初期上述法规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矫正党员干部的不良生活作风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完善监察监督体制机制

 

1953年政务院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为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设置人民监察通信员,也要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党中央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主体作用,有效遏制了腐化作风的滋生蔓延。利用党的宣传媒体机构开展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特点就是教育性强、传播快、影响面大。1950年4月19日,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要求:

 

“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29]此项规定公布后,许多报刊纷纷登载人民来信,揭露工作中的缺点相错误,检举干部中的不法行为,并刊登调查与处理结果。

 

规范中共党员生活纪律的党内法规完善研究基于道德法律化视角

 

杨云霞、李懿

 

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此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但均未涉及生活纪律的专项内容。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①,至此,党纪中的生活纪律正式确立。生活纪律作为党员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应当恪守的行为底线,规定了关于党员的生活规范、家庭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道德的各个方面。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在“生活纪律”这一章节中新增了第一百三十六条,其内容为党员家人的失范行为同样有可能使党员本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扩大了党员行为规范的对象范围,但并未对行为本身做出更详细的规定。相较于其他五大纪律,新《条例》中关于生活纪律的规定仍有疏漏。

 

本文对中共党员的违纪处理情况做了不完全统计,选取的对象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党纪政务处分栏目中已公示的全部党纪处分结果,时间跨度为2013年2月8日至2019年1月9日,共涉及计1990名党员。抽样分析的结果显示,党员违反其他五大纪律的行为均有具体事由说明,但对于生活纪律的违反缘由多数以“违反生活纪律”、少数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道德败坏”简单表述,详见表1。

 

据统计,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实际违纪处理并未超出新《条例》所规定内容的范围,而在对违反生活纪律的党员违纪处理的事由表述中,有329人,即超过违反生活纪律总人数一半以上的违纪处理并未明确说明具体违反了生活纪律的哪条哪款,其中22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事由仅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道德败坏”简单表述,307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事由并未具体说明,仅以“违反生活纪律”概括之,这说明,处理违反生活纪律案例的实际操作范围大于新《条例》中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文本表述。具体而言:第一,超过半数的违纪事由只是笼统表述违反了生活纪律而未细化,

 

致使读者不清楚违纪党员触犯了生活纪律中的哪一条;第二,生活纪律中的每一条内容也比较抽象,其未具体落实到对行为本身的规定。而触犯其他五大纪律的事由叙述并未出现类似的情况,这种差别说明了党纪中生活纪律立法的内容仍有漏洞,标准仍存模糊。法律具有告示指引功能和预测评价功能,同样,生活纪律具有判断、衡量党员日常生活行为的作用。若不对生活纪律的条文进行完善,则难以明晰党纪对党员生活道德进行规范的边界。

 

二、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应充分体现其先锋模范作用,为保证这种更高行为要求的实现,必然需要更为严格的纪律对党员行为进行约束。中国共产党具有经由法律认定的人格,党员在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则具有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将会导致行为结果的多种可能,因此,需要生活纪律予以限制和规范。

 

(一)政德建设的基本要求——生活纪律是政德建设的重要保障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百余年历史进程,塑造了以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同组成的群体——中国共产党,这是社会人与政治人的有效融合;人民既是国家的主权者,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这是社会道德与政治道德的合一,这种一致性使得无产阶级的道德自然转化为其执政的公德。政德是立党与立国的政治道德基础,它本质是一种权力道德,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员个人利益观念和享乐思想都会成为其放松自我教育和约束的诱因。党员生活的腐化,直接导致了其工作中怠惰情绪的产生,进而对党组织造成消极的影响,即使党组织面临着执政合法性的危机。因此,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的“为政之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政党内部治理需要道德和党内法规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关于政德建设的思想立足当下,借鉴了国内外经验,总结了教训,提出要将道德约束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他指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老老实实向人民群众学习,时时处处见贤思齐,以严格标准加强自律、接受他律,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赢得事业成就。”[1]“要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2]政党的道德水准不能只依靠个体的自觉,还需要组织的激励和党纪的约束。生活纪律明确了党员行为的边界,对于党员来说,生活纪律就是成文的道德,党员只有将生活纪律转化为内心的规矩,才能激发和巩固个体的内在自律。

 

(二)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基础——党员生活中的道德需要党内法规约束

 

美国法理学家富勒强调,要在区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前提下,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为道德是多元的,而法律是一元的,道德的要求标准是多层次性的,而法律的规范要求是唯一的。法律惯常源于义务的道德要求,因为“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3]8从价值要求的层次来说,法律只摄取道德标准中要求最低的那部分内容,虽然所谓“最低的道德标准”会因社会秩序要求的不同和社会成员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有变化,但通常情况下,道德标准的底线都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为普遍性的行为且能够对社会的现状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二是行为的标准必须在社会成员的能力范围内,即社会成员的行为能力都能够达标。故而,法律依赖于公共道德标准,道德法律化也只是把那些关乎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人性完善的低标准的道德要求法律化。

 

在道德法律化中,法律应该将哪些道德要求纳入其中,是需要依托社会现实的。当一个国家的道德约束足以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时,道德的法律化是没有必要的,只有那些道德约束力量能力之外的且已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才能够进入法律的范畴。因此,当某种本应由道德约束的行为样态出现了严重的失范现象,并且已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整体道德层面的滑坡,而此时通过道德呼唤人们心底的良知已难以将道德水平恢复至曾经的状态时,法律则应当出现担此责任,即强制惩治邪恶,同时拯救道德。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而法治则是底线道德能够运作且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道德法律化的实践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活纪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概念落实到行为,渗透至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制度规则这个中间环节。只要是需要规章制度约束的地方,就应该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紧密结合的高度重视,《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4]《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可以分为导向性部分和规范性部分两个层次,其中,规范性部分的作用是给国家、社会组织及公众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这些内容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社会公众遵循。如“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要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成年监护条款等都被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纳入其中。新《条例》中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包括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其中,良好的家风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个人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和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是杜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道德根基。新《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部分转化为生活纪律的内容并使党员遵循,即切实做到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落细和落实,并以此为导向对党内法规进一步深化、拓展和完善。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生活纪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有效渠道之一。

 

三、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所面临的难题

 

相较于其他五大纪律,生活纪律是对“德”的丰富内容包含最广的规则体系。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党员,其行为标准要远远高于对非党员的要求,有些对于非党员来说仅靠自律约束的道德则可以转化为对党员行为形成强制性规制的生活纪律,这就涉及到一个哪些道德可以转化为生活纪律的问题。此外,广义的道德法律化不仅包括了道德规范向法律的直接转化,还包括了道德观念等对整个司法实践过程的渗透,也就是人们在某种道德引领下进行立法、执法等法律活动,即向法律的间接转化。

 

(一)底线层面的道德问题难以依靠党内法规规制

 

从党员道德立法的结构来看,愿望的道德无法直接进入法律制度的范畴,也无法产生法定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在法律文本中的体现也仅仅是以抽象的文字条款表述,当该义务需要通过设置法律责任来进行保障时,责任的内容与义务的内容常常无法对应,即原本规定的义务内容的范畴超过了责任承担的范畴,降低了愿望的道德本身的义务要求。比如,《公务员法》在第十四条公务员义务条款中规定,公务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但在奖惩条款中仅规定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立法中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现象,是因为道德源于人的自由意志,法律不应也不能强制人们履行所有层面的道德义务,相反,应把对道德的规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就是对自由的侵犯,法律将丧失其价值和存在的意义。因此,党内法规不能强制党员履行其道德责任,承受能力范畴外的道德义务,即使对党员群体的道德要求高于非党员群体,对这种道德要求的落实也只能达到底线道德责任的层面。故而,愿望的道德无法直接转化为党内法规中的条款,党内法规对党员道德责任的规制也只能限制在底线层面的道德责任这个合理的范围。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是所有的底线道德责任都应该被党内法规规制,现实中,被网络舆论和大众媒体所谴责的党员的基本道德失范实例不胜枚举,如“不当微笑”等,若所有违背人类良知的道德要求都进入党纪范畴,则党纪将面临无休止的补充修改和没完没了的立法任务。

 

(二)伦理层面的道德潜力难以依靠纪律规范启发

 

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使其作为一种外生机制发挥规范作用的最大缺陷,就是难以唤起党员内心对道德的向往和认同。人的自由是在社会关系中体现的,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具有社会关系的成员间自觉服从道德要求而产生的相对自由,这种对道德的渴望和遵循是内心自律的结果,而非外在的强制所得。人们对某种道德的接受都需要经历一系列心理活动,从最初获知道德、感受道德到对道德产生主观判断,接纳道德,进而实践道德,形成了自己行为处事的道德原则,甚至产生了自己的道德信仰。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以整体利益为先,为他人利益让步,将个人利益滞后,真正获得了道德上的自由。然而,法律的强制性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被动遵守,人们被迫遵循应该遵循的规则,并不是人们不认同法律条款的规定,而是这种强制性使人们首先服从于秩序,无论这

 

是法律秩序还是道德秩序,人们内心对道德的向往都先被搁置。因此,无选择地被动遵从法律,抑制了人们内心原本对法律的自觉接纳。“强制不是说理,绝对谈不到说服。它所产生的是痛苦的感觉与厌恶的情绪。它造成的是粗暴地使人们的思想脱离我们希望他们深刻认识的真理”。道德法律化使原本在道德秩序中的行为进入了法律秩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了道德的规范效果,但这种效果却无法涵盖伦理意义的层面,即无法激发出人们的道德潜力。“伦理学的原则中最为明显而重要的就是:行动的动机决定行动的性质。”“强制手段的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我们的理解和畏惧、义务和软弱互相矛盾。强制手段首先是破坏遭到这种强制的人的认识能力,其次就是破坏使用这种手段的人的认识能力。”因此,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即对党员的道德问责并不能使成功被问责的道德在党员心中高尚起来,也不能保证当党员不再是党员时,还愿意坚守党员应遵守的道德要求。

 

四、将道德融入生活纪律的制度建构

 

生活纪律中的“道德”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不同,通过立法程序将道德责任转化为党纪责任,必须要历经一个法律化的进程。制度的制定“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因此,应对已制定出来的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好地适应时代背景的变化。

 

(一)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确保生活纪律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法律制度所规范的行为,都必须是在人们的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实现的,既不能要求过高,也不能要求过低。如果法律要求不可能之事,“要么做出严重不义之事,要么对偏离法律要求的情况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人们不再尊重法律”。如果法律的要求过低,则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律将沦为废纸。“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笼子太松了,或者笼子很好但门没关住,进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实践证明,法律制度既不能过于严厉也不能过于宽松,应在社会规范体系的合理范围之内,而这个“合理范围”取决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着的人们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对人们行为后果的接纳程度,既不能不设立规范,也不能只设立唯一的标准而不全面考虑复杂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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