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狄仁杰故事看唐代司法制度

2024-05-07 07:03:52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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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狄仁杰故事看唐代司法制度

电视剧《大唐狄公案》的热播使许多观众不仅被狄仁杰高超的破案本领所折服,而且对唐代司法制度也充满了好奇。当然,电视剧里涉及的狄仁杰断案和唐代司法制度有许多虚构的成分。那么,历史上真实的唐代司法制度是什么样的呢?管中窥豹,一叶知秋,我们不妨通过史书中记载的狄仁杰的真实故事来了解一下唐代司法制度。

据《新唐书》记载:狄仁杰稍迁大理丞,歳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从这个记载来看,狄仁杰曾担任过大理丞一职,也就是说,他的确当过法官,他任职的大理寺就是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唐代的司法机关包括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两大部分。中央司法机关相对复杂,包括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掌鞫(jū,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主要负责审理朝廷百官犯罪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大理寺的官员有卿、少卿、正、丞等官和众多的属吏。《唐六典》规定:大理寺卿主管邦国折狱(判决诉讼案件)详刑(断狱审慎)之事。狄仁杰所担任的大理寺丞则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即分管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所以大理寺丞对案件定罪量刑是至关重要的。刑部是尚书省的六部之一,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审查核实)谳(yàn,审判定罪)禁之政,具体职能主要包括:参与法典的制定与奏改;根据规定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呈送的重大案件,并具有复核和驳正之权力;受诏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如三司推事;参与大理寺等司法部门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等等。按照唐制,凡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刑部在复核时不同意大理寺的审判,需打回重审。如果达不成共识,最后由皇帝裁定。可见,大理寺与刑部在案件审判上,其地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出现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和推鞫狱讼。据《旧唐书》记载,狄仁杰也在御史台任过职,担任侍御史。除了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御史台还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遇重大或特殊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也称之为三司推事。大理寺负责审讯人犯、拟定判词,刑部负责复核,同时报御史台监审,这种形式开创了后世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度的先河。

不过,刑事诉讼有时候是很复杂的,遇到大案要案,经三司推事,当事人仍然不服,就需要皇帝亲自裁定。如果遇到疑难案而不能直接套用已经颁布的法律科条来量罪定刑,也需要皇帝直接裁定,也就是说,皇帝可以通过制敕断罪,临时处分。

与中央司法机关的三家分权制衡不同,地方司法机关则是权力集中,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就像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一个地区的行政长官既管钱粮赋税,也管审理案件。唐代前期的一级地方政府为州,长官为刺史。由于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刺史是州司法的最高负责人。唐代的县政府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县的长官为县令,也是一县司法最高负责人。县丞是县令之副职,协助县令处理本县日常事务。县令之下,县尉是专职司法官吏,县尉之下,设立司法佐和司户佐,司法佐协助县尉处理刑事诉讼方面的事务,司户佐协助县尉处理民事诉讼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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