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新《信访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政府信访案件复查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提出复查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被复查人。
第四条被复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