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2024-04-07 15:41:14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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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激发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法院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综合评价;

(三)统一组织,分类考核;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成立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我院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院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任主任,纪检组组长、政工办主任任副主任,其他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设在政工办,考核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审监庭、调研科、办公室各抽1-2人组成,按职能组成政工办考核小组、审管办考核小组、审监庭考核小组、纪检监察考核小组、调研考核小组和办公室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具体的绩效考核复评工作,具体详见各附件的备注栏。各部门提供数据必须尊重及配合我院的考核工作,数据的报送必须准确与及时,提供虚假数据的,或超期提供数据的,在该部门考核对应项目中扣分。

第四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每项指标得分不得高于设定分值或低于0分。奖励加分与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可超过100分。

第五条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由本办法各类附件作出规定。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作出修订。

第二章部门考核

第七条部门考核分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两类进行。

办案部门:立案庭和书记员科、刑庭、少年庭、行政庭、民一庭、民二庭、新塘法庭、石滩法庭、中新法庭、小楼法庭、执行局。

非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政工办、审管办和审监庭、办公室、调研科、法警大队、机关服务中心。

第八条部门考核的内容包括业务项目、队伍管理项目、调研项目、民主测评项目、组织考察项目、奖励加分项目。

办案部门业务项目60分,队伍管理18分,调研项目12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

非办案部门业务项目65分,队伍管理20分,调研项目5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其中,调研科、机关服务中心的业务项目70分,队伍管理20分,民主测评项目5分,组织考察项目5分。

办案部门和非办案部门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奖励加分项目详见附件3。

第九条部门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有关考核工作。

第十条部门年度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部门根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需说明得分的理由或提供评分的依据(不说明理由或提供依据的,该项不得分)。有加分情形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完成。

(二)考核办公室组织做好民主测评(该项工作要求在12月25日前完成)和组织考察(该项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供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考核数据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对各部门考核的复评意见提交考核委员会。该项工作要求在12月30日前完成。

(四)考核委员会对考核的复评意见进行审议,最后审定考核成绩。该项工作要求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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