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制度支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为党员言行列明了一份不可逾越的“负面行为清单”。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进一步为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同向、优势互补,都强调“规则之治”,这是纪法衔接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党纪和国法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规范、运用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其适用范围、内容要求、程序标准等均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促进纪法贯通、纪法衔接来统筹运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为此,2019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领导体制”一章的第6条,明确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可见,促进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是贯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所以,此次《条例》修订也在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新增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促进纪法贯通,首先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邓小平曾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党规执行好了,国法往往能得到更好遵守;如果党规执行不好,国法的施行也很难得到保障。“纪严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纪在法前”的执纪执法规律。所以,在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中,首先要发挥依规治党的引领作用和保障功能。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工作原则,并在分则中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内容要求进一步从严规定。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法规,好的纪律要求,其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做到纪在法前、实现纪法贯通,在执行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好以下三种纪法关系,着力增强《条例》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