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领导干部选任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调研报告

2024-01-07 07:03:52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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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二十大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院领导干部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只有在选拔任用时识别出政治素质过硬的领导干部,才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状考察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标准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健全,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重视程度较高。通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均将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作为全院性、常态化的重点工作推进,且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时依据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负责。

其次,持续时间较长。对于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既包括干部选拔、职务职级晋升等重要节点,也涵盖任职期间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应当说政治素质识别评价贯穿于领导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再次,识别频次较高。对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18%被调研法院一年至少开展1次识别评价,57%的法院一年2次,25%的法院一年3次及以上。干部选任时对于政治素质达到了凡提必审的要求。

最后,评价方式较多。实践中,政治素质识别评价可通过自我评价、他人评价、组织考核测试等多种模式。同时亦可通过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内容上也分为若干层次。

但对照新时代人民法院建设的新要求,当前法院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与政治素质自身特性仍存在一些需要协调的问题。

正当基础

领导干部是D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在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把握司法机关政治方向、建设四化法院队伍、督促依法公正审判、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而这些都必须以自身过硬的政治素质为前提。

(一)理论支撑

虽然政治素质客观上存在难以定性、难以量化考核等现实困境,但政治素质本身具有客观性、同类性、层次性以及外显性等属性,为法院领导干部选任中的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提供了可行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政治素质体现政治组织的政治目标,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政治路线,因此,政治组织对其所属成员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谓同类性,是指政治组织对其成员的一致、一贯和长期的要求内化为其成员的政治素质。所谓层次性,是指虽然同一政治组织对其成员的政治素质的评价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但同时,对于不同层级、不同职务的领导干部存在不同水平的政治标准要求。所谓外显性,是指任何人的政治心理、政治倾向和政治动机,虽然具有较强的内隐性,但是也必然会通过具体行为显现出来,留下痕迹,从而为政治素质的可识别评价性奠定基础。

(二)价值需要

对于全D而言,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是确保整个干部队伍政治合格、立场坚定、担当有为的先决性条件。政治标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具有统领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把政治关,系列D内法规也将政治标准确定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应依法依规坚持以正确的政治标准选人用人。我们必须将D对政法队伍的期待,特别是D对政法领导干部的要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精准识别拟选任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更加切实地把D的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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