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2023-08-28 07:03:52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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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报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195012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9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10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12种,其中第3类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一类。经考证,签报1956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笔宝代笔服务】高质量代#笔,质&量保障,绝对保密,包满意,直接添加%客服微信:bbxzwk,为您*提供^高质量代笔服务!]

签报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志和主张。简言之,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5A0y&S:~-H4L

三、适用的行文关系不同

行文关系的确定依据是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上行文适用于同一组织系统中在行政或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比如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与中国联通河南省分公司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郑州市档案局与河南省档案局是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请示作为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的行文,属于典型的上行文。由于签报是单位内部机构向单位领导人行文,内部机构与领导人个人不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行政或业务上的隶属关系,根据行文关系的确定原则,签报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上行文。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请示作为上行文需要在公文首页标注签发人,而签报既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行文,就无需标注签发人。同时,签发人一般情况下只能标注单位一把手,而内部机构负责人显然也不具备标注资格。[【老船@长代笔服务#】高质量代笔,&质量保障,绝对保密,包满意,直接添加客~服微信:^bbxzwk,为您提供高质量代笔服务!]

四、格式要素不同

由于请示必须以单位名义行文,其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附注等必备要素组成。而签报为内部公文,在格式上相对比较随意,不同单位根据经验传承和发文习惯设计相对统一的签报格式,一般由一级标题:签报单位名称+签报、二级标题:××部门关于××问题的请示、主送领导、正文组成。另外,签报作为原稿与批示合一的文体,还应包含领导批示、部门负责人签发(会签)、日期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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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发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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