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财政工作发展新要求,健全干部培养、管理、使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支持高质量发展,对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提出新要求。轮岗交流是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提高干部综合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办法。
第三条轮岗交流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轮岗交流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保证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组织培养原则。建立干部定期轮岗机制,为干部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三)坚持考核激励原则。健全干部岗位履职考核机制,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
(四)坚持工作稳定原则。轮岗交流要稳妥有序推进,保证科室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第四条轮岗交流主要对象为局机关在岗干部。
第五条轮岗交流适用情形
(一)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5年的科长或一、二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3-4年的副科长或三、四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三)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2-3年的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四)干部岗位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可以轮岗交流;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轮岗交流或者不轮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