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检察院春季轮训心得体会
新年伊始,万物复苏;蓝图绘就,奋斗当时。在新春的第一个工作周,我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五天的春季轮训课程,走上讲台授课的有理论功底深厚的党校校长,有千锤百炼的全国优秀公诉人,有渊博风趣的大咖教授,还有答疑解惑的政策专家和优秀的检察故事讲述人。这一场场的“头脑风暴”,不仅提高了我们青年干警的政治站位,也扩宽了我们的业务视野,还深化了我们的思想认识,可谓是听得台上五堂课,胜读台下十年书。作为业务部门的人,对于我来说最有感触的一课还是XX大学XXX教授讲授的《民事行政刑事交织案件中的犯罪判断》,X教授的讲课深入浅出,从理论入手,以案例开展,以反思结尾,也让我在课后之余对自己今后如何办好案件有了更多的思考。
第一,正确认识犯罪是办“对”案的前提。
X教授讲到“无行为则无犯罪”,并列举了一些罪名和案例来深入阐释他的观点,这些案例在办案初期往往都是依照以前的思路,只要这个案件中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就能够构罪定性,但这些“形式犯罪”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的一次次辩解、律师的不断争取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其他阻力,而变得十分有争议性,也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反思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在对法律条文更深刻地剖析理解后,在对事实和证据抽丝剥茧地分析后,这些案子最终得到了更好的处理结果。
X教授列举的罪名中,有我办过的罪名,也有我从未涉足的罪名。对于一些常见罪名,凭着前辈的指导和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能够让自己将案子顺利并正确地办结。但经验法则不是金科玉律,在碰到陌生的罪名时,经验也就失效了。如何提高自己在面对陌生罪名,面对民行刑交织案件时的分辨力和应对力,通过这堂课我从中感悟到,要学会从刑法条文的文字内容看到本质,看到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背后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这个行为真正造成了实质的法益侵害,我们才将这个行为当做是打击对象,而不是超出国民的期待可能性,肆意扩大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社会治理的程序问题当做犯罪来打击。
第二,积极转变理念是办“活”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