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度汇编

2022-09-03 14:32:07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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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执法公开监督制度

3、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

4、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5、现场保密制度

6、回避制度

7、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8、没收物品管理制度

9、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10、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11、案件查处流程工作制度

12、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二、行政事务及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3、印章管理制度

1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5、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16、物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7、收支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18、差旅费报销标准及程序

三、议事决策及其它制度

19、“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20、党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制度

21、党组班子成员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制度

22、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制度

2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4、选人用人制度

四、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2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26、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有效地实施,逐步建立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对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有:学习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清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明确执法主体;明晰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签订执法责任状,依法公开行政;建立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目的是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实现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保证本部门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落实;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实现执法责任的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及时准确、务实、高效、全面等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定岗定责,执法到位,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方针,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地实施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在机构设置和职能明确的基础上,局机关科室、分局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把职责分解到每一岗位,对岗位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做到执法到位,责任到人。每年初局根据职能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涵盖推行执法责任制各项指标内容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兑现奖罚。

第八条局机关科室、分局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文明服务;4、正确行使职权,做到依法行政;5、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案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执法文书使用正确,案件档案规范。

第九条局机关科室、分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行政案件、执法情况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案件,由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受理、承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案件由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负责办理,并协助行政首长应诉或受行政首长委托代理应诉。

第十一条对全局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政策法规科具体组织协调、督查。

执法公开监督制度

第一条执法公开要实行两级公开、两级监督。要建立内外部监督小组,配备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

第二条监督人员对执法公开工作有监督权,对公开内容有审核权,对该公开而未公开或假公开的问题有监督纠正权,对合理化建议有建议解决权,对拒不纠正错误的集体和个人有向上级反映请求解决权。

第三条监督人员要定期到基层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级落实。

第四条对执法公开活动要随机抽查,重点督查,定期检查,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监督小组要保证执法活动内容按时公开,协助党组织化解矛盾,改善干群关系,稳定社会大局。

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规范对假劣产(商)品案件查处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具体负责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电话、信函举报处理和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条接访人员对于假劣产(商)品案件、产(商)品质量问题的举报电话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及内容情况等;对于举报信应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对于群众直接来访举报,应做到文明接待,如实准确地记录好来访的时间及举报内容,并有责任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稽查科和消保分局对举报内容详细、证据可靠、案情重大、问题严重的制售假劣产(商)品的违法案件或产(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派人员现场实地检查或协助检查,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请局领导处理。

第四条稽查科和消保分局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举报单位(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同时要密切配合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做好产(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提高我局监督管理执法水平,预防、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发生,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究错案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合一、责任自负、过错与责任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内结案发现错误的,均应予以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四条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办案程序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

(二)为包庇违法单位和个人,隐匿或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的;

(三)不如实报告案情,审核人员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四)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财物,造成案件不能公正处理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或因案卷材料丢失,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八)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

第五条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有争议导致的错案,不属本办法追究的范围。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六条错案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其中确定其错误程度为70%以上为主要责任,30%以上、不满70%为次要责任,不满30%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错案由直接办案人员造成的,由直接责任者负责,领导造成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章处

第八条对错案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可单独或合并适用下列处罚;

(一)按岗位责任处理的分为: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的分为:不予评为优秀、不予晋升职级、调离岗位、辞退。

(三)给予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从重处理或处分:

(一)因接受说情、吃请、受礼等故意造成错案的;

(二)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

(三)错案发生后,掩盖错误,拒不认错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或处分:

(一)在错案被发现前,主动向组织交代的;

(二)工作一贯积极负责,超额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偶尔因过失造成错误的;

(三)错案已发生,但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认错态度较好,诚恳接受检查,积极配合组织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在查处案件工作中,有关人员对错案隐匿不报、阻扰或作伪证的,也适用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第十三条错案线索主要是通过信访、上诉、申诉、执法执纪检查等途径发现,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确属错案的,报主要领导审批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场保密制度

第一条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前,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检查现场保密工作的重点,落实责任。

第二条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密级和被检查单位申明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文件、软盘等,要有交接手续,并由专人登记、保管、复制,摘抄件按原件进行管理,用毕后及时归还。对需要严格控制秘密范围事项,要限定涉密范围和接触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中局机关认为需要保密的检查事项(如检查实施方案、重要的检查线索及其查证情况、尚未定性和处理的内部意见等),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要守口如瓶,形成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会议记录等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泄露。对要求给予保密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及有关事项要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保密事项要使用保密(或专用)笔记本,妥善保管。检查人员对不该说的,不该看、不该知道的秘密,要做到不说、不看、不问。检查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收藏工作中涉及的秘密情况。检查人员不准单独向被检查单位间接泄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检查事项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召开内部会议或研究需保密问题的场所要有利于保密,存放密件和其他文件、资料等要符合保密要求,传递秘密事项要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条检查现场的办公房间,检查人员临时离开或下班后,要注意保密防范。

第七条检查结束时,要对全部文件、账册、报表、资料等进行清理,按要求清退、带回或销毁。

第八条如果出现泄密,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追究行政执法检查组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划分不清的,由检查组长负责,并撤销检查组长资格。

第九条发生泄漏要及时报告,不得私下处理。

回避制度

第一条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执法人员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执法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应当回避。

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被监督对象吃、拿、卡、要,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礼品馈赠。

第三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私自经商办企业或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执行政策,偏亲护短,参与经营活动。

第四条认真接待信访、举报者,做到热情周到,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

第五条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态度不端正,不讲文明,粗暴执法。

第六条严格执行用车制度,不准私自用车。

第七条中午不准喝酒。

第八条搞好团结,群力群策,相互学习,相互支持。

第九条严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严格执行科室、分局的其他制度。

没收物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机关的行政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物品”包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或异地封存的产(商)品,以及生产经营所用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和材料账簿等有关物品。

第二条办案机构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应在返回机关后立即交局政策法规科统一保管,特殊情况时在五日内交到局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在接收入库时,应按物品清单予以清点,登记造册,并做好交接记录。物品的保管,应由两人进行账、物分别保管。

第四条政策法规科应每季度对账、物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清点后的物品分合格、不合格做好清点记录,不合格的定期由局里组织统一销毁,合格地按要求做好保管记录。

第五条对没收或异地封存的物品各科(室)、分局不得随意保管或存放。局政策法规科每季度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并按缺失物品等价予以赔偿。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保证执法证件的规范性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结合我局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上级部门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核发、审验等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时,必须按执法程序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条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一号方式发放、使用和管理,建档立案。

第四条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各种证件,使用过程中造成执法证件遗失的要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五条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损坏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用执法证件在公共场合及其它场所耍特权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执法证件的年审,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因工作调动人员,必须在调动前将局发给的执法证件上缴,验证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凡因执法证件遗失,不及时申请补办,影响日常执法工作者,造成责任过错的按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凡在使用的过程中,因本人不慎将证件遗失者,必须由本人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到司法局补办新证,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对伪造、涂改、转借、损坏执法证件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凡利用证件耍特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除收回证件外,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新调入、录用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上报司法局进行执法证件办理。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为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督工作实际所做出的带有全局性的决定。

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

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支出。

重大行政事项。重大行政事项范围:

1、核发许可证照或备案工作;

2、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4、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

5、拟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许可证照;

6、对涉案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进行资格罚的;

7、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8、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列入重大事项决策的其它事宜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提交议题。由相关科(室)、分局将重大事项议题提交给分管局长,再由分管局长提交给局长。

2、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举行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中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3、准备材料。分管领导组织科(室)、分局准备上会材料。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先由分管局长或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介绍需决策的事项,然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表明意见。

5、形成决定。局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6、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后要实行政务公开(需保密的除外)。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等。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需注明。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议事和会议决定的,需经局长口头同意后,由分管局长处置。

局纪检组对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确定办事时限未及时办理的案件,无正当理由的对具体办事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案件查处流程工作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各自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必须到法规科备案,经法规科备案后给予案件号。不准私自不立案调查、立案后不查或私自销案。

第二条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由各分管局长签字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日必须到法规科备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由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字予以解除。

第三条任何案件调查延长事项,经法规科审核明确合理延长缘由后,报案审会批准,再报法规科备案。

第四条法规核审自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报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条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各自分管局长批准,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局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六条各分管局长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由法规科组织基础材料报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案审会汇报程序由办案机构案件首办人负责陈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调取的证据,法规科核审人员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进行阐述。

第八条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报法规科审核,经局案审会批准,延长30日。

第九条案件终止调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各自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结案。逾期不结案的,责任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分管局长承担。

第十条对于罚没和扣押的物品必须进我局公共仓,由法规科交接登记,不得擅自保存。

第十一条法规科根据立案登记时间,会同负有纪检职责的机关党委督促办案机构的案件办结,并留档备查。

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市场监督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理我局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三)涉及重XX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一)已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二)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三)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一)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二)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三)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4、特别说明: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且对处罚无异议的,原则上不列入案审委审理的范围;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无论有无重大违法行为,均应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全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案审委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主任委员:xxx

副主任委员:xxx(督查委员)xx(法制委员)

委员:xxx、xxx、xx、xxx、xxx、xx(案审委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案审委下设案审委办公室(法规科),办公室主任一名(法制科长兼)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初审;

(二)组织召开案审委会议;

(三)负责案审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凡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于案审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应具备下列案件材料:

《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机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

第七条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全体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五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案审委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1人:案件承办机构分管领导)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八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审委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第九条非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正或者纠正。

第十条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求。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案审委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案审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由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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