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党建工作责任规则....................................1
2.党委工作规则(试行).................................6
3.党委议事规则.......................................15
4.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则..................................18
5.领导班子成员调研规则................................21
6.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办法....................23
7.党建工作考核规则...................................25
8.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办法...................28
9.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30
10.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34
11.党务公开制度......................................36
12.发展党员规则......................................38
1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43
14.民主生活会制度....................................45
15.“三会一课”制度..................................48
16.组织生活会制度....................................50
17.民主评议党员制度..................................52
18.党员党性分析制度..................................55
19.党员“评星定格”制度...............................58
20.支部主题党日制度..................................59
21.谈心谈话制度......................................61
22.党内关怀帮扶制度..................................63
23.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65
24.党费收缴制度......................................66
25.党员教育培训规则..................................68
26.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71
27.党员理论学习制度..................................73
28.党内监督制度......................................78
29.党员管理制度......................................80
30.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82
党建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进住建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着力强化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建工作由局党委及所属党支部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和各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住建局党委及所属各党支部。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党委要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党委成员按分管工作,负责指导联系点党支部及分管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制度和党委成员讲党课制度,每人每年至少上1次党课或作1次学习辅导报告;党委成员积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努力为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照中组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保证党建活动经费。
第五条党委书记带头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带头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内部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至少召开3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听取1次党委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的汇报,并根据住建中心工作和上级有关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加强与上级党组织的联系,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不断提高党建工作上水平。
第六条分管党建党委委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重要工作亲自抓,做到时间、精力、工作三到位;及时向各支部传达上级党委和局党委的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具体指导各支部紧紧围绕住建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开展工作;协助组织落实各支部工作汇报制度。每年要有1-2个党建调研专题。
第七条其他党委成员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分管单位(股室)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带头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认真执行党委委员抓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制度,负责了解、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在联系单位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深入联系单位2次,并对党建工作指导落实。
第八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加强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做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找准开展服务、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或者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支持他们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是党支部一班人的“班长”,其个人品质、才能、工作方法对党员、群众的凝聚力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的领头人,既要言传更要身教。
第十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一条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第十二条党小组每月确定一天为党小组活动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学习文件,也可以是讨论问题,可以是合理化建议,也可以是民主评议等;按照支部安排,定期对支部党员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讨论,认真领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精神,为支部搞好党建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对支部班子进行民主评议;按照支部安排,组织本小组党员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活动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党小组长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小组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督促党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和布置,针对党员的具体情况,向党小组的党员布置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定期召集并开好党小组会,过好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执行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经常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组织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按时收缴党费工作。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县委、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局党委及党委所属各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星级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使之成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依据。
第十六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局党委应在年度总结中向县委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作出书面报告,党委所属各支部年度总结中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委(支部)书记应在党委(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党委(支部)委员也应在党(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党组织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局党委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无起色的,局党委应向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建议提前改选该支部。
第十九条党小组长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党支部应及时给予教育。教育无起色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住建局党委服从县委领导,在本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党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党委讨论和决定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构编制事项、局“三重一大”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委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党委加强对本局统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委支持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履行职责,加强对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党委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委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配合支持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第九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党委分管党建工作的委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条党委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头等位置,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向县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决定的情况及时作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及本局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委成员应当坚决执行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委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外出、病假、休假和工作时间安排冲突时,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置有关临时、紧急事务,实行AB岗工作制度,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局党委书记指定其他党委成员代为处理。
第十三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党委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其他党委成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和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委应当结合住建工作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提交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会前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党委的会议包括党委会议、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党委的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通报本系统阶段性工作。
3、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4、研究决定全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法治政府建设、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调配、先进单位和人员表彰、违纪违法人员处理等事项,审批基层党组织设立和批准接收新党员工作。
6、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7、听取党委成员工作汇报,局属各支部、单位、工青妇等工作汇报以及局属各股室上报局党委需要研究审批的重要工作。
8、审议通过以局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9、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和处理对策。
10、研究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主办站、所(中心)应将议题和汇报材料与有关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委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局综合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汇报材料一般应在会前3天报送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办公室。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党委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应提前告知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三)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五)党委会议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查阅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六)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综合办公室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不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站所(中心)和相关人员。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七)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委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八)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要党委会集体研究的,应列入党委会议议题,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不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通过局综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各党委成员。
(九)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局党委书记签发。
(十)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局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事先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当再次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十一)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实行定目标任务、定工作措施、定责任主体、定完成时限的督办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责任站所(中心)根据决定事项和党委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反馈。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到位。
(十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会议主持人指定党委成员向其通报情况。
(十三)增强保密意识,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九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成员参加,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人员由局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会议召开之前,由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应分别向党委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委成员要对照上级党组织明确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撰写发言提纲。
(三)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民主生活会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切实加以解决。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
(六)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基层党支部或本单位通报。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
党委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党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突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研讨,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水平。
(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有关法律法规。年初由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需要,可吸收各支部、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应当创新学习方法,可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增强学习实效。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章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一条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二条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尽责,主动担责。
第二十三条党委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委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市县委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推进和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十四条党委成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从实际出发,结合分管工作,每人每年完成1至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直接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改进调研方式,力求调研实效,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党委成员应当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带头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委每年至少组织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党委成员要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县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接受本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注重抓早抓小。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信访和检举事项,认真处理基层党委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局考核工作,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考核具体工作由局综合办公室牵头。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委文件按局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区市县党委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的集体领导,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党委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通报本系统阶段性工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研究决定全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法治政府建设、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调配、先进单位和人员表彰、违纪违法人员处理等事项,审批基层党组织设立和批准接收新党员工作;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听取党委成员工作汇报,局属各支部、单位、工青妇等工作汇报以及局属各股室上报局党委需要研究审批的重要工作;审议通过以局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和处理对策;研究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规则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区市县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委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局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党委会会前准备。
(一)提交议题。系统各支部、各股室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须报支部书记或分管领导审批、经书记审定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
(二)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委成员进行酝酿。对涉及不同股室业务交叉的议题,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股室,并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事项和议题,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
(三)会议通知。党委会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承办股室要做好会前准备,于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有关议题审批材料报送局综合办公室,局综合办公室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内容告知党委成员和列席股室负责人。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召开。
(一)时间安排。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对需立即处理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和党委成员可在电话沟通、传阅情况下临时处置,但事后须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追认。
(二)参加人员。参会人员为党委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吸收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其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以书面形式表达。
(三)会议主持。党委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党委成员主持。
(四)会议表决。党委会议题,实行一题一议,先由议题承办股室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和说明,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不能提前授意、不得提前表态,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党委会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会后执行。
(一)形成纪要。局综合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二)跟踪督办。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督促相关股室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局综合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党委会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度,积极催办督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七条与会人员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第八条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并不参加表决。
第九条在会议文件的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要做好保密工作,应回收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第十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各支部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局党委对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局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第十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一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十二条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三条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五条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六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起草,局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县委宣传部和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局党委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县委宣传部和组织部。
第十八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县委宣传部和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支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领导班子成员调研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进一步夯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基础,保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顺利完成,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干部群众当中,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拓宽工作思路,解决问题矛盾。
第二章调研内容
第三条调查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工作内容展开:
(一)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发展计划;
(三)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四)本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调研工作任务;
(六)本单位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思路及措施。
第三章调研类型
第四条工作调研。局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经常到基层一线和群众中调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解决具体问题,化解各类矛盾,推动工作进展。
第五条命题调研。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拟定调研选题,明确调研方向,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
第四章调研计划
第六条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年初收集制定调研计划,确定调研选题,明确责任领导,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五章调研课题的选题确定
第七条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调研课题;
第八条局党委围绕全局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议定的调研选题;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充分酝酿思考后拟定的选题;
第六章调研方式
第十条走访调研。结合调研选题,深入基层、走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一条座谈调研。召开一定层次规模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类人员的意见建议,启发思路,明确方向;
第十二条延伸调研。结合调研选题内容,到外地、外单位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文字调研。通过网络、书籍等渠道查阅资料,做深度调研思考;
第十四条其他各种有利于了解情况、拓宽思路的方式方法。
第七章调研要求
第十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到基层一线开展工作调研次数不得少于1次,每年开展有针对性命题调研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
第十六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调研计划,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和命题调研,按期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上报局党组备案。专题调研报告要主题鲜明、内容详实,数据准确、有事实、有分析、有观点、有对策、有创新、有深度、有前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十七条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严格执行食宿标准,不搞或参与与调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同时,对调研工作实行单项奖励,调研成果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应用,或调研报告获得上级表彰的,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住建系统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党委、支部负责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的领导人员,对本人管理范围内和分管工作管理范围内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出现思想、作风、纪律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第三条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形成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严管和关心相结合,既要严肃认真,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第四条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
(一)政治思想不够坚定,理论学习不够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严格,抵制错误言行不够坚决。
(二)履行职责不积极,工作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整改不得力。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安排部署工作不具体,重要工作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不力。
(四)廉洁从业制度执行不够好,对反对“四风”问题不警觉、不抵制,查处不力。
(五)组织纪律观念不够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不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五条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采取以下步骤
(一)拟订谈话提纲,包括谈话内容、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定等。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意图,了解有关情况,进行提醒、批评、教育。
(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需要了解核实有关事项的,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涉及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的,应由谈话对象写出情况说明,并作为廉洁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查。
(四)谈话对象表态,就整改有关问题做出承诺。
(五)监督检查谈话对象整改情况。
第六条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或集体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除面对面谈话,还可以通过书面和通讯方式开展谈话。谈话应做好记录,并形成工作台账。谈话记录应包括谈话时间、谈话方式、谈话地点、谈话对象、谈话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及谈话对象的表态等内容。
第七条谈话对象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谈话,积极配合,如实报告情况、反映有关问题,不得借故推诿、隐瞒事实、回避问题。
第八条各支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开展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干部履职考核评价等机制挂钩。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积极开展谈话,听之任之、当老好人或谈话流于形式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在谈话中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上级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建工作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开展党建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住建局党委及所属各党支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党建工作考核要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注重实绩实效,体现差异化考核。对单位所属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进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区市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二)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支部履行抓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三)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规范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管理,提高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党建工作融入业务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四)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激发党组织活力,有效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重点内容,可根据每年年初局党委明确的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来确定,要注重上年度党建考核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其他涉及党建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步骤
第五条局党委成立系统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党建工作考核工作组,由局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次年1月底前推进完成,按照支部自评、组织考核、汇总反馈、确定结果等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支部自评。各党支部对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党建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认真填写《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评分表》,自评结果和相关工作开展配套材料上报考核工作组。
第八条组织考核。
(一)局党委适时召开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采用书面述职和会议述职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由参会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进行评议打分。
(二)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采取到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见具体事、听群众说的方式,突出对“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发挥作用”情况考核,加强分析研判,作出定性评价。
第九条汇总反馈。考核工作组汇总各项考核得分,形成考核初步结果,向被考单位党支部反馈得分及评分依据。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步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确定结果。完成复核后,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初步结果提交局党委会审议,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向被考核单位党支部公布。
第十一条日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主要侧重对可量化、可查实、可明确的党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基本内容对照《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评分表》。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主要侧重对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党建工作谋划部署、抓好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采取现场述职评议会和书面述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计分及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分为党支部日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占80分,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占20分。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可评为“好”,80—89分可评为“较好”,70—79分可评为“一般”,60—69分为“差”。
(一)考核结果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和表彰;结果为较好的,进行勉励,并指出不足;结果为一般和差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权重占20%。考核结果同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党建工作考核不能评为“好”。
(一)全年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基本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二)班子成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违法违纪案件立案审查调查或作出处分处理以及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
(三)出现重大舆情处置不当、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四)有其他情况不宜评为“好”的。
第十六条局党委针对党建工作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整改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住建系统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履职能力,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开展住建系统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住建系统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组织检查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述职评议考核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党支部书记要认真梳理本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区市县党委、政府巡视巡察及督导指导等反映的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查漏补缺、抓紧整改。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情况。
(二)突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发声亮剑,坚决整治“四风”,营造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政治生态等情况。
(三)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情况。
(四)突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提升组织力,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党支部建设,提升党组织活动质量、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党组织引领的质量,解决政治功能不强,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情况。
(五)突出强化政治功能、完成重大任务情况,特别是聚焦贯彻落实总目标,服务中心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六)突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特别是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七)突出查找和解决问题,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第六条综合平时掌握和领导点评、现场测评等情况,对各支部书记本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经党委会议研究后,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七条将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局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职数分别为: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其中书记1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1名;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以不没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没副书记1人。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任期,按照同领域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执行。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和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应当作为党的委员会报告的一个内容);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当同步建立党组织。党的委员会可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先由局党委任命党组织负责人(指书记、副书记、委员会委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章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局党委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新一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局党委审查同意。
(四)召开党员大会的,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请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时,一般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
第十三条委员在任期内,因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辞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一般由本人申请辞去,并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除名或者停止党籍、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局党委备案。
第十四条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不影响工作,可以不再增补;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情况,确需补选的,经报局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章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委员会委员时,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局党委审查同意。
(二)新选出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全体会议选举时,先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委员,再从新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局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七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局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的负责人(指书记、副书记、委员会委员)。任免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任免纪委书记时,可以同时任免其党委委员职务。
第四章呈报审批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局党委报送换届选举的请示。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选举办法等。经局党委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报局党委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还需征得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当就筹备情况向局党委报告,局党委审查同意后,要按照批准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局党委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局党委备案;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局党委批准。
第五章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对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支部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局党委将派人现场监督指导,切实提高换届选举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各支部要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者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当报局党委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各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在选举中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不按期换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当制定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