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群诉求渠道,规范访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
局主要负责人对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领域的访事项负责。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的访事项。
(一)访办理工作由局办室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由办室牵头负责受理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投诉、直接来、来访等途径,向国家、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咨询问题、寻求帮助、投诉举报、提出建议等事项。
2.由办室负责对访事项进行交办、催办、上传相关办理料。
3.由办室负责统计上报访办理情况的相关报表。
4.由办室负责与区访局沟通协调其他访有关事项。
(二)科室、事业单位落实名同志担任访办理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局相关访工作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访工作。
2.承办局办室交办的本科室、单位有权受理的访事项,负责访答复内容、访交办件的相关报告及重复件治理相关料等。
3.按时向局办室报送转办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及时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访事项和访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三、工作流程
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科室、事业单位对办室转交的访事项按照办理流程进行规范化办理。
(一)访事项的受理
.对于访人通过网上投诉、直接来、来访等途径的访事项,由办室与相关科室、事业单位沟通并报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受理。办室负责出具、邮寄和上传相关告知书和送达回执。
2.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访件,由办室负责和访局或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沟通后退回。
(二)访事项的答复
由科室、事业单位负责,视情出具访事项的相关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室负责邮寄和上传处理意见书或办理情况的回复以及送达回执。
(三)交办督办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
*省阳光访交办督办件、区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需要出具办理情况报告的访件,由科室、事业单位在出具处理意见书或办理情况的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室负责上传。